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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證據可以作為刑事案件證據使用嗎
1、法律分析行政訴訟能變為刑事訴訟訂:行政證據是可以作用刑事證據適用的行政訴訟能變為刑事訴訟訂,但是要符合法定程序的轉化才可以。法律依據行政訴訟能變為刑事訴訟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2、行政證據作為刑事證據使用可以行政訴訟能變為刑事訴訟訂,但該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屬于刑事訴訟法的證據種類,并且是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程序、以合法手段收集的證據,應當依法移交給司法機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
3、”[3]第三種觀點認為,可以作為刑事訴訟證據使用的行政執法證據不限于實物證據,包括部分言詞證據,持本觀點的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
4、法律主觀:間接 證據 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必須與其行政訴訟能變為刑事訴訟訂他證據相結合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且運用間接證據定案的過程比較復雜,沒有被告人供述只要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 刑罰 的原則。 《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5、行政案件的言詞類證據不能直接轉化為刑事案件中使用,要經過審查核實。因為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權利義務是不同的,要承擔的責任也不同,所以要告知不同的權利義務。
行政案件中的哪些證據可以轉換為刑事訴訟中的證據
1、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行政訴訟能變為刑事訴訟訂,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行政訴訟能變為刑事訴訟訂,應當保密。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
2、法律分析行政訴訟能變為刑事訴訟訂:行政證據是可以作用刑事證據適用的,但是要符合法定程序的轉化才可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3、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行政執法部門在辦理案件中制作的詢問筆錄并不是書證,轉到刑事程序中來,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這屬于言詞類證據。
4、《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 證人 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5、法律分析:第一種觀點認為,可以作為刑事訴訟證據使用的行政執法證據限于實物證據或“客觀證據”“是指‘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以及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而不包括其他言詞證據”。
行政案件轉刑事案件的期限
1、一般是3個月,但也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行政案件轉為刑事案件的,由人民法院審理,原行政案件審理機關應當在三個月內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行政案件轉為刑事案件,應當立即報送刑事機關處理。
2、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內。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內,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立案標準和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定,對所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
3、行政案件轉成刑事案件之后,開庭的時間也不是法律統一規定的,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開庭時間后,應該在前三天通知當事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等相關訴訟參與人。在調查行政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的,行政部門應當主動移交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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