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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包括哪些案件?
1、法律分析:自訴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偵查機關不予追究的案件。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以及侵占案等。
2、法律分析:(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規定的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以及侵占案。對于這些案件,只有被害人或者在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提起告訴時,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自訴案件,公訴案件的對稱,即自訴人提起訴訟的案件。包括:(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規定的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以及侵占案。(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傷害案(輕傷)、重婚案、遺棄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等等。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5、刑法中的自訴案件的范圍包括:(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6、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4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法院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
《刑訴法》204條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刑事案件為什么要開兩次庭
1、案件形成具有階段性與突發性。當在第一次開庭時出現應當中止審理的情形時,就同一案件就會開兩次庭。但無論如何法院都會控制開庭的次數,每個案件都會在庭審前做好準備,爭取一次開庭審理完畢。
2、刑事案件進行二次開庭,通常是因為法官認為案件中的某些事實或證據需要進一步調查和核實。在這種情況下,法庭可能會對證據進行更深入的審查,或者重新召集證人,以期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況。從法律角度分析,流量測量對于供方和需方來說都非常重要,因為它直接影響到能源費用的計算。
3、法律分析:刑事案件二次開庭可能意味著,在第一次開庭審理后,承辦法官認為第一次開庭沒有能完全查清案件情況、或認為有些證據和事實需要進一步核實調查的、或出現了新的證據需要雙方質證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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