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什么證據是非法證據呢
- 2、非法手段取得證據的情形
- 3、非法證據是什么
- 4、刑訴法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有哪些
什么證據是非法證據呢
1、法律分析:非法證據是“合法證據”刑事訴訟非法證據的證明的對稱刑事訴訟非法證據的證明,是指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違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證據材料。刑事訴訟中刑事訴訟非法證據的證明,非法證據主要分以下幾種:《刑事訴訟法》規定的8種證據以外的證據形式刑事訴訟非法證據的證明;法定人員以外的人非法收取的證據材料;非經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2、法律分析:非法證據:(一)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二)采用暴力、威脅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三)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刑事訴訟非法證據的證明,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
3、非法證據,就是指不具有合法性的證據。合法證據是“非法證據”的對稱。【法律分析】證據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證都符合法律規范,具有可采性的證據。證據合法性的核心問題是解決證據材料的證據能力問題。證據能力,又稱為證據資格,是指證據資料在法律上允許其作為證據的資格。
非法手段取得證據的情形
1、非法證據的范圍具體包括,辦案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制造出一些虛假的證據材料,濫用職權收集證據材料,或者律師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及執法機關以非正常手段取得的證據材料等都屬于非法證據,非法證據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2、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因不具有證據的合法性,故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證據的合法性要求證據的形式和來源合乎法律規定。非法手段指的是行政執法人員在對證據進行收集、固定、保全的過程中出現的違法情形。
3、非法手段取得證據的情形主要包括四種類型,分別是主體不合法的非法證據、取證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證據、內容不合法的非法證據以及表現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證據。若發現證據是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這些證據通常被視為無效。
4、律師解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規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一)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二)以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手段獲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三)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非法證據是什么
1、法律分析:非法證據是“合法證據”的對稱,是指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違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證據材料。刑事訴訟中,非法證據主要分以下幾種:《刑事訴訟法》規定的8種證據以外的證據形式;法定人員以外的人非法收取的證據材料;非經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2、“非法證據”是“合法證據”的對稱,是指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違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證據材料。刑事訴訟中,非法證據主要分以下幾種: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8種證據以外的證據形式;法定人員以外的人非法收取的證據材料;非經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3、非法證據,就是指不具有合法性的證據。合法證據是“非法證據”的對稱。【法律分析】證據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證都符合法律規范,具有可采性的證據。證據合法性的核心問題是解決證據材料的證據能力問題。證據能力,又稱為證據資格,是指證據資料在法律上允許其作為證據的資格。
4、在我國刑事訴訟中,非法證據主要是指: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7種證據以外的證據形式;法定人員以外的人非法收取的證據材料。例如,商場保安人員主持的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非經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5、非法證據是指在刑事司法活動中,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還包括運用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方法收集,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又不能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物證、書證。
刑訴法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當中關于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有通過暴力、威脅的這些方取得的口供和證言,不管內容是怎樣的都屬于非法證據,都應當排除,檢察院要負責追究制造非法證據警察的刑事責任,法庭開庭時,當事人和律師都有權向法官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的申請,不過,需要提供相關的線索。
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定:排除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刑事訴訟法,關于非法證據排除范圍的有關規定是: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非法證據排除的法律規定是如果采用一些刑訊逼供等一些非法的方式來進行收集證據的話,都會被依法排除。證據的搜集必須要符合法定的程序,不能夠影響司法的公正性,否則的話需要進行補正,或者是做出合理的解釋。
法律依據:《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