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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的關系是什么
1、審查起訴是提起公訴的前置程序,也就是審查起訴不符合標準的,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提起公訴,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退回補充偵查的。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
2、提起公訴審查起訴的性質是不一樣的,提起公訴是審查起訴后作出的決定,但審查起訴階段,不一定會作出提起公訴的決定,也有可能不予起訴。
3、審查起訴是提起公訴的前置程序,也就是審查起訴不符合標準的,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提起公訴,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退回補充偵查的。也就是審查起訴不符合標準的,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提起公訴,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退回補充偵查的。總而言之,只有審查起訴成功了,才會提起公訴。
4、審查起訴與公訴的區別是有的;審查起訴是提起公訴的前置程序,也就是審查起訴不符合標準的,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提起公訴,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退回補充偵查的。審查起訴是有檢察院進行處理,在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起訴時,是會對相關案件進行審查的。
5、目前我們國家關于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是兩個完全不同的環節,但是從主體上來說的話,都是屬于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檢察機關負責的。同時還需要注意的就是審查起訴這個階段是在前,但是最終的起訴這個階段在后面的,只有經過審查起訴這個環節才能夠進行起訴。
刑事抗訴三難的規定是什么?
刑事抗訴三難的規定是在具體的事實認定,還有就是證據方面的收集以及時間方面的限制,都存在著很多的難題,但并不意味著抗訴就一定會失敗,比如說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當中對于抗訴的依據都已經做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
最高檢關于刑事案件抗訴的規定主要是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有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有罪而判無罪,或者無罪判有罪的;重罪輕判,輕罪重判,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的等情形的,應當提出抗訴。
新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的抗訴的條件是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不足,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如果公訴方發現判決結果存在著這些問題,都可以依法提出抗訴。
刑事案件抗訴的法律規定是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依照法定程序,提請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訴訟要求。按照第二審程序提出的抗訴,是指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在法定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序,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訴訟要求。
刑事抗訴標準是怎么規定的?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證據,未經庭審證即作為裁判的根據,導致裁判錯誤的。人民法院不采納公訴人庭前收集并經庭審質證的有效證據,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決無罪或改變事實認定,造成錯誤裁判的。
刑事賠償不經過復議可以起訴嗎?
1、刑事賠償可以不經過復議就直接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因為在刑事賠償的流程中沒有規定必須要進行復議后才可以提起訴訟,當事人也是可以直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訴訟,在被害人因為被告人的違法犯罪行為遭受到了物質損失,也是可以有權提起民事訴訟的。
2、申請刑事賠償不服復議結果的話是可以向法院起訴的,在《國家賠償法》第13條中也有明確規定,賠償請求人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書以后,如果有爭議可以在三個月之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屬于行政訴訟。 刑事賠償不服復議結果可以起訴嗎?刑事賠償不服復議結果的話可以起訴。
3、不服刑事賠償是不可以起訴的,但是可以申訴;賠償請求人在進行提起申訴了之后,對于賠償委員會就需要在二個月之內作出是否重審的決定 ,從而以最后的判決金額給出相應的賠償。 不服國家刑事賠償可以起訴么?不可以上訴,是可以申訴的。
4、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以后的30天之內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刑事賠償,《國家賠償法》中規定,賠償復議機關應該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以后的兩個月以內作出決定,沒有作出決定或者對決定不服的都可向法院起訴。
5、刑事賠償不經過復議可以起訴嗎?刑事賠償沒有需要先復議才能訴訟的這個前置程序,可以直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6、刑事賠償復議超期可以向法院起訴,但是同時必須要舉證超期的理由,具體超期的處理辦法如下:(一)發生不可抗力或者有正當理由時。根據《行政訴訟法》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二)當因為自己的原因超過申請期限的。
刑事案件開庭的基本流程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流程及時間如下:立案階段。此階段由公安進行證據提取、相關事實的調查;此階段法律并未規定具體時間,但是羈押犯罪嫌疑人不得超過7個月;審查起訴階段。
刑事案件開庭流程是:準備工作、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司法判決等,對于民事案件的一審開庭情況,是需要嚴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法庭辯論:公訴人發言、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人自行辯護,辯護人辯護,控、辯雙方進行辯論。被告人就指控的罪行進行最后辯護和最后陳述的活動。其實在不同的訴訟類型中,涉及到的流程都是不一樣的。一般刑事案件一審都是會開庭審理的,但到了二審之后則就有可能是書面審理了。
刑事訴訟一審開庭程序主要包括了以下幾個步驟,即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以及評議和宣判。至于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法律中也有明確的規定,只是實際案件的復雜程度不同,往往會導致案件宣判的時間不一樣。 刑事案件庭審程序流程是什么 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刑事訴訟的開庭審查流程是庭前準備、開題以及法庭調查和辯護最后進行宣判。在進行庭前準備的時候會要求公訴人移送起訴用的案卷材料。開庭時要確定參與訴訟的人員是否到齊。在雙方律師進行辯護之后法院會對案件進行審判。 刑事訴訟開庭審理流程是什么刑事案件的法院審判流程為:庭前準備。
刑事案件在法院審判階段的流程是:庭前準備。查閱公訴人移送審查起訴的案卷材料;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各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法庭調查。通過向被告人或證人發問以及舉證質證等查明案件事實;等等。是開庭后15天拿判決書嗎?不一定的。開庭后15天不一定能拿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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