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交通賠償與工傷賠償重復的知識,其中也會對交通賠償與工傷賠償重復訴訟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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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和交通事故雙重賠償
工傷和交通事故可以雙重賠償。在上下班途中,因發生非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導致工傷的,在賠償的責任上屬于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與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相競合。從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的性質看,兩者請求權基礎不同,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也不同。獲得工傷賠償是基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受《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賠償責任人為工傷保險機構或用人單位。而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基于受害者與第三人之間存在侵權法律關系,受《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調整,兩者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因此,工傷人員完全可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同時,又依道路事故處理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的侵權損害賠償,鑒此,當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兩者發生競合時,在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兩者實行擇一賠償原則或者是差額互補原則時,工傷職工完全可以獲得雙重賠償,這將有利于使工傷職工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四條 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幫工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幫工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img]交通事故工傷死亡,能不能重復賠償
可以重復賠償。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當《工傷保險條例》不再規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賠償,就不再支付相應工傷待遇”時,勞動者完全可以既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即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可獲得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 *** 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備案。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交通事故工傷雙重賠償
當交通事故和工傷發生重合時,一般受傷人既可享受工傷待遇又可以向肇事司機索賠損失,即為雙重賠償。
針對員工遇到交通事故,同時又符合工傷認定的情況,一般需要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但其工傷待遇應該區分項目和支付途徑,原則為:
1、因事故導致發生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費用,如果已經按照相關事故傷害賠償的規定獲得賠付的,則工傷部門不能重復支付;如果交通事故賠償所付的金額要低于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的,則應該給受害人補足差額。
2、因受害人住院所產生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就醫交通住宿費等得用項目,如已按照相關事故傷害的規定獲得對應賠付的,則不可重復給付;若事故的賠付金額低于工傷保險規定標準的,則應該給受害人補足差額。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工人因工致殘被判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貼金,準則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薪水,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薪水,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薪水,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薪水;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工人本人提議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貼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貼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金的具體準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限定。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工傷賠償和交通事故賠償可以雙重獲得賠償嗎?
1、工傷賠償和 交通事故賠償 可以雙重獲得賠償的,不過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等費用不能雙重要求的。 2、法律依據參考《浙江省人民 *** 關于進一步做好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09〕50號)精神,原執行的《浙江省人民 *** 關于貫徹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 〉有關事項的通知》(浙政發〔2003〕52號)中“職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傷害被認定或視同為工傷的,其待遇按總額補差的辦法支付”的規定作如下調整: 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傷害的情形下,職工因勞動關系以外的 第三人侵權 造成人身損害 ,同時構成工傷的,依法享受 工傷保險待遇 。如職工獲得侵權賠償,其工傷保險待遇按以下辦法支付: (一)參加工傷保險的, 工傷保險基金 支付工傷費用時,在對應項目中應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兩項費用: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費用時,在對應項目中應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三項費用:工傷職工在 停工留薪期 間發生的護理費、交通費、住院 伙食補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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