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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回避由誰決定
刑事訴訟法中回避的決定者根據(jù)人員身份不同而有所區(qū)別:審判人員的回避:由所在法院的院長決定。檢察人員的回避:由所在檢察院的檢察長決定。偵查人員的回避:由所在公安機關的負責人決定。特殊情況:- 院長的回避:由該法院的審判委員會決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審判中,審判人員的回避應當由法院院長決定;如果院長擔任審判人員的,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法律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刑事訴訟法中回避決定的主體是什么?
1、刑事訴訟法中回避的決定者根據(jù)人員身份不同而有所區(qū)別:審判人員的回避:由所在法院的院長決定。檢察人員的回避:由所在檢察院的檢察長決定。偵查人員的回避:由所在公安機關的負責人決定。特殊情況:- 院長的回避:由該法院的審判委員會決定。
2、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3、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審判中,審判人員的回避應當由法院院長決定;如果院長擔任審判人員的,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4、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5、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此類人員的回避決定由不同主體負責。具體來說,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特殊情況下,院長的回避由本院的審判委員會決定,而檢察長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則由同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委員會決定。
6、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另外,參與偵查活動的記錄人、翻譯人員和鑒定人的回避,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誰對刑事訴訟回避進行決定
1、刑事訴訟法中回避的決定者根據(jù)人員身份不同而有所區(qū)別:審判人員的回避:由所在法院的院長決定。檢察人員的回避:由所在檢察院的檢察長決定。偵查人員的回避:由所在公安機關的負責人決定。特殊情況:- 院長的回避:由該法院的審判委員會決定。
2、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3、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審判中,審判人員的回避應當由法院院長決定;如果院長擔任審判人員的,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4、關于刑事案件的回避制度,各環(huán)節(jié)責任及權限如下:審判員的回避決策由法院院長主導,若院長涉案,則由審委會決定。檢察官的回避責任由相關檢察長承擔,可自行決定回避與否,但若檢察長自身需回避,則需同級檢委會批準。偵查員的回避權由公安機關主管領導掌握,在未作決定前仍可繼續(xù)辦案。
5、刑事訴訟中回避由誰決定 律師解刑事訴訟中,回避的決定如下: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刑事訴訟中回避由誰決定
1、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審判中,審判人員的回避應當由法院院長決定;如果院長擔任審判人員的,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2、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3、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中書記員回避決定如果是在法院由法院院長決定,如果是在檢察院就由檢察長決定,不論是在檢察院還是法院;只要是屬于回避人員范圍內的人員自行回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提出,并說明理由。
審判長回避由誰決定
1、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中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刑事訴訟中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2、法律主觀:審判長的回避是由院長親自向當事人宣布。法律規(guī)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3、法律分析:審判人員的回避決定由不同職務的人員作出。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指出,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 該法第四十六條還規(guī)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
4、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當人民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時,其回避問題由審判委員會決定。 對于審判人員的回避,應由院長作出決定。 其他人員的回避問題,則由審判長自行決定。法律依據(j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具體內容如下: 院長在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應由審判委員會作出決定。
5、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 當院長擔任審判長時,其回避問題由審判委員會決定。 其他人員的回避,則由審判長決定。
6、審判人員回避的決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回避,由審判長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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