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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248條里發生新的事實是指什么
1、簡單來說,所謂“發生新的事實”,指的是在已有裁判的基礎上,出現了足以改變原裁判事實假定的新型事實。這種新事實的出現,使得原裁判的依據不再適用,需要重新審視和裁判。這與247條的區分在于,后者可能僅僅涉及事實的補充或更正,而248條所強調的則是實質性事實的改變,從而可能影響原裁判的效力。
2、發現新的重要證據等,發現能夠改變原本判決的事實等。。
3、根據此條規定,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條件為發生新的事實。所謂“新的事實”,是指生效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發生的事實,不是原生效裁判未查明或涉及的事實,亦不是當事人在原審中未提出的事實。原審結束前就已存在的事實,當事人應主張而未主張的事實,也不屬于新的事實。
4、第二百四十八條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求民事訴訟法學的案例分析答案
1、賀乙是原告、賀甲是被告民事訴訟A的分析,賀丙有獨立請求權民事訴訟A的分析的第三人。能。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因為賀丙請求法院將房屋判給自己民事訴訟A的分析,已經買走房屋的唐某必然是利害關系人民事訴訟A的分析,可以申請參加訴訟。
2、案例分析:劉某因買賣合同糾紛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馮某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該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法院決定由法官張某和人民陪審員喬某、吉某組成合議庭,張某任審判長。劉某得知陪審員喬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請被張法官當場拒絕。
3、汽輪發電機組安裝完畢且投入運營后,因B市發電廠進行改制,遲遲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向A市實達公司付款,致使A市實達公司也未能向C市電機總廠付款。于是,C市電機總廠向B市某區人民法院起訴,起訴狀將A市實達公司列為本案被告,將B市發電廠列為本案第三人。
4、【答案解析】【考點】管轄 【答案】對本案享有管轄權的有甲市A區法院和甲市B區法院。本案屬于侵權糾紛,侵權行為地與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轄權;本案的侵權行為發生在甲市B區,被告王某居住在甲市A區。
5、《民事訴訟法》第167條:“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6、民事訴訟法案例題分析2道:劉春紅與楊文玲系鄰居,劉未選上街道代表,懷疑是楊說民事訴訟A的分析了壞話,便伺機報復。1994年5月12日,馬玉蘭帶領兒子李剛、兒媳趙華闖入楊家,歐打 楊文玲,致使楊多處受傷。楊之子孫洪飛下班回家與劉家三人相遇,劉家三人又將孫洪飛打傷。
《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題
1、案例分析民事訴訟A的分析:劉某因買賣合同糾紛向法院起訴民事訴訟A的分析,要求被告馮某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該案件民事訴訟A的分析,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法院決定由法官張某和人民陪審員喬某、吉某組成合議庭,張某任審判長。劉某得知陪審員喬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請被張法官當場拒絕。
2、A市實達公司與B市發電廠在B市訂立購銷汽輪發電機組合同。合同約定:由A市實達公司提供給B事發電廠汽輪發電機組一套,并負責安裝調試,安裝調試地為B市發電廠。
3、小王是原告民事訴訟A的分析;王某是小王的法定代理人(王某 *** 周歲系未成年人);運通公司是被告;張某是證人(張某是運通公司的員工,員工在工作時間因職務致害員工不承擔責任);陳某是無獨立請求第三人(陳某要擔責,訴訟結果對其有利害關系)。(2)可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法院可以依職權也可依申請追加。
4、解析:不正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民事訴訟A的分析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在同一個省內的A市丙區法院與B市乙區法院的共同上級不是A市中院,而是省高院。
5、管轄法院:房屋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因為是繼承的是不動產。甲:上訴人 乙:上訴人 因為都不服一審判決,都提出了上訴。對于丙的請求,應當先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發回重審。 因為丙在本案中,也有繼承權利的,屬于必要訴訟參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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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是原告;王某是小王的法定代理人(王某 *** 周歲系未成年人);運通公司是被告;張某是證人(張某是運通公司的員工,員工在工作時間因職務致害員工不承擔責任);陳某是無獨立請求第三人(陳某要擔責,訴訟結果對其有利害關系)。(2)可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法院可以依職權也可依申請追加。
管轄法院:房屋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因為是繼承的是不動產。甲:上訴人 乙:上訴人 因為都不服一審判決,都提出了上訴。對于丙的請求,應當先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發回重審。 因為丙在本案中,也有繼承權利的,屬于必要訴訟參與人。
民事訴訟中適用拘傳的情形一般是:第一,必須是必須到庭的被告。所謂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的被告。第二,對必須到庭的被告已經兩次傳票傳喚。法律要求必須用法院傳票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送達方式,傳喚的次數是兩次。
張某夫婦在家看黃碟的行為不構成違法。因為在自家范圍內看黃碟屬于私人行為,沒有構成社會危害性,頂多會受到道德的譴責 派出所的查處屬于違法行為。(1)違反依法行政原則 民警入室調查需標明身份、出示收查證。
試指出行政訴訟程序制度與民事訴訟程序制度不同的地方。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有以下不同:第一,舉證責任不同。第二,結案方式不同。第三,一審人民法院的變更權限不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2條、第5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并參照規章。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運行離不開持續的監控,這包括持續監督和個別評估。A公司雖然建立了對資金周轉的持續監督機制,但在廣告費用等領域的監控上缺乏類似機制,且未對廣告費使用制度進行個別評估。監控后的改進措施也顯得不足。
民事訴訟法的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劉某因買賣合同糾紛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馮某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該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法院決定由法官張某和人民陪審員喬某、吉某組成合議庭,張某任審判長。劉某得知陪審員喬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請被張法官當場拒絕。
2、A市實達公司與B市發電廠在B市訂立購銷汽輪發電機組合同。合同約定:由A市實達公司提供給B事發電廠汽輪發電機組一套,并負責安裝調試,安裝調試地為B市發電廠。
3、首先明確,本案屬于運輸合同糾紛(司機的行為屬于違反運輸合同的違約行為而非侵權),不是運輸事故所導致的侵權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據此,甲市、乙市的法院有管轄權。
4、《 民事訴訟法 》證明標準的案例有哪些 有這樣一件 人身損害賠償 糾紛案件:某甲與某乙系鄰居,素無矛盾。某日,甲訴至法院,原告甲訴稱:2005年10月的一天,乙看見甲正在一廢水塘邊釣魚,遂朝水塘內扔了一塊磚頭。為此,甲、乙雙方爭執,爭執中,乙用拳頭打甲面部一下,致甲面部軟組織受傷。
5、二審法院僅應就實體部分(事實和法律適用)進行審理。根據民訴規定,事實清楚、法律適用錯誤的,依法改判;事實認定錯誤,或者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申,或者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因此,我認為二審法院應該改判,或者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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