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刑事案件中止審理被告人怎么處置?
刑事案件中止審理被告人怎么處置刑事案件中止審理被告人暫停刑事訴訟法的處置是暫停刑事訴訟法,如果原來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依舊采取強制措施。被取保的依舊被取保,中止不影響強制措施的執行。相關規定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并按照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暫停刑事訴訟法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起訴后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什么情形下可以暫停或中止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可以中止的情形有:(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第五十三條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或者在評標過程中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執行中止的法定事由有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以及還有案外人對于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同時還有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再者就是人民法院認為應該要進行中止的情形等等,這都是需要依法暫停執行的。
但在特殊情況下,承受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時尚未確定,要等待有關機構作出決定,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構成了中止執行的理由。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出現除上述情況外的其他情況,需要中止執行的,可以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
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發生特殊情況,人民法院需要暫時停止執行程序。終止是執行過程中,由于出現某些特殊情況,執行工作無法繼續進行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的;發生時間不同;中斷訴訟時效的中斷是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中止訴訟時效終止是發生在時效進行中。
法院暫停審理期限
法律分析:中止訴訟案件的中止時間是得等待中止訴訟的情形消失后才能恢復審理,故它的時間是不好確定的。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一般來說,延期審理最長可以延期三個月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請問暫停刑事訴訟法的內容有什么?
暫停刑事訴訟法暫停刑事訴訟法的內容有暫停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暫停刑事訴訟法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暫停刑事訴訟法,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暫停刑事訴訟法,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刑事訴訟法的內容有以下這些: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可以中止的情形有:(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取保候審可以連續傳訊么
1、因此暫停刑事訴訟法,從本質上講,取保候審制度本身并未明文禁止連續性的傳喚行為,但是,必須要確保在執行過程中不會對案件的其他訴訟活動造成任何干擾或阻礙。若取保候審的期限已至,則應立即解除該項措施,同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及相關單位發出書面通知。
2、取保候審期間對傳訊次數沒有限制,應當做到隨傳隨到。【法律分析】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
3、法律分析:取保候審都是屬于隨傳隨到的,沒有規定次數的限制也沒有規定時間的限制暫停刑事訴訟法;只要在偵查過程中需要犯罪嫌棄人配合,那么就必須要及時的出現,而且在取保期間還不能離開自己的住所地。
4、一般來說,這個取保候審沒有規定說多久傳喚一次,因為在取保候審期間對這個傳訊次數是沒有限制,只需要做到隨傳隨到來配合這個辦案機關偵查以及了解日常的事務即可。所以不用擔心這個在取保期間被轉換,這也是屬于正常現象的。
5、綜上所述,取保候審期間對傳訊次數沒有限制,應當做到隨傳隨到。【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九一條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必要時,辦案部門可以協助執行。
停止死刑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1、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懷孕。
2、判決可能出現謬誤;罪犯揭露重大罪行或其他重大立功行為,需改判;罪犯處于孕期。【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
3、停止死刑執行情形包括以下幾種:發現罪犯可能涉及其他犯罪行為。共同犯罪中其他犯罪嫌疑人歸案,可能影響對罪犯量刑的判斷。共同犯罪中其他罪犯的執行已被暫停或停止,可能影響對罪犯的量刑。判決可能存在其他錯誤。執行前,罪犯揭露重大犯罪事實或展現出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重新判決。
4、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響罪犯量刑的;(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暫停或者停止執行死刑,可能影響罪犯量刑的;(四)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五)罪犯懷孕的;(六)判決、裁定可能有影響定罪量刑的其他錯誤的。
5、罪犯正在懷孕的。在停止執行的情況下,執行死刑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用書面形式報告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由院長簽發停止執行死刑的命令。經過審查核實,如果認為原判決是正確的,必須報請核準的人民法院再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才能執行。如果查明罪犯確實是正在懷孕的婦女,應當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