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銜接
- 2、監察委立案看追訴時效嗎
- 3、監察委員會調查案件期間要不要適用刑事訴訟法
- 4、刑事訴訟與監察調查銜接,有什么問題要明確
- 5、監察委移送檢察院后怎么處理?
- 6、監察機關刑案調查階段排除律師介入是開法治倒車
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銜接
1、國家監察制度改革后,我國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權轉隸至監察委員會.為確保職務犯罪調查工作在法治框架內開展,監察委員會與刑事訴訟法需要進行有效的銜接。
2、法律分析:監察法和刑訴法的關系具體是國家監察法不是刑事訴訟法,監察委員會的調查不是偵查,監察委員會的調查不受檢察機關的監督,監察委員會的調查階段,律師不得介入,監察委員會調查結束后,才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才適用刑事訴訟法。
3、監察法和刑訴法的關系有,二者都是我國特色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但監察法主要是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而刑訴法主要是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并且監察的機關是監察委員會,刑訴法中的權力機關主要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4、本文通過分析監察法的實施對刑事訴訟法的影響以及兩部法律的適用范圍,探究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更好地應對兩者間適用的銜接和協調。
監察委立案看追訴時效嗎
法律分析:雖然監察機關的立案調查階段不屬于刑事訴訟程序,但各級監委調查職務犯罪案件的客觀事實足以說明,監察機關履行著查辦公職人員和相關人員職務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法定職責。
法律主觀:一般來說,過了追訴時效的案件,那么就不會再去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追究了,應當把案件撤銷,不予起訴,要么宣告無罪。但是特殊情況還可以把追訴時效延長。
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監察委員會調查案件期間要不要適用刑事訴訟法
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監察調查和刑事訴訟,《使黨監察調查和刑事訴訟的主張成為國家意志》一文中監察調查和刑事訴訟,中紀委權威發聲監察調查和刑事訴訟:監察機關不適用《刑事訴訟法》。國家監察法實質就是反腐敗國家立法,為監察機關依法履職提供法治依據。監察委員會是由國家權力機關設立的監督機關,與公安、檢察機關等執法和司法機關性質完全不同。
監察法和刑訴法的關系具體是國家監察法不是刑事訴訟法,監察委員會的調查不是偵查,監察委員會的調查不受檢察機關的監督,監察委員會的調查階段,律師不得介入,監察委員會調查結束后,才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才適用刑事訴訟法。
監察法賦予監察委員會的是調查權,監察委員會在案件調查結束并移交檢察機關起訴之后,會適用刑訴法,這兩部法律在辦理涉嫌貪污 ***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七類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有著重要作用。
國家監察制度改革后,我國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權轉隸至監察委員會.為確保職務犯罪調查工作在法治框架內開展,監察委員會與刑事訴訟法需要進行有效的銜接。
監察委的職務犯罪調查應當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偵查的規定,但實際操作過程中,這兩者之間仍存在爭議。 監察委員會調查權是否取代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權,兩者之間的關系一直需要明確,一種觀點認為調查權并不是偵查權。
刑事訴訟與監察調查銜接,有什么問題要明確
刑事訴訟與監察調查銜接,需要明確的問題:監察材料是否可以全部作為刑事證據?證據資格方面,《監察法》第33條第一款規定:“監察機關依照本法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明確了監察委收集的證據可以在刑訴中直接作為證據。
法律分析:強制措施銜接不暢。在司法實踐中,當監察機關在進行調查時采用留置措施的情況下,檢監銜接不暢體現的尤為突出。在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中,監察機關將案件移送至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留置措施直接無縫銜接為刑事拘留,然后檢察機關再進行其他強制措施的選擇以及審查起訴的工作。
監察委的職務犯罪調查應當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偵查的規定,但實際操作過程中,這兩者之間仍存在爭議。 監察委員會調查權是否取代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權,兩者之間的關系一直需要明確,一種觀點認為調查權并不是偵查權。
監察委移送檢察院后怎么處理?
監察委移送檢察院后監察調查和刑事訴訟,檢察院應當對所移送的案件進行調查取證,并進行審查起訴,由審判機關進行司法判決。檢察機關必須依職權對監察機關移送之“監察案件”予以轉化,按照管轄范圍進行刑事立案。唯此,審查起訴方有依據,職務犯罪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才能繼續進行。
監察委移交檢察院后,檢察院應當對所移送的案件進行調查取證,在一個月內做出是否起訴的決定,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案件的處理措施有以下5種監察調查和刑事訴訟:及時拘留監察調查和刑事訴訟;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后,及時對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決定,交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動解除。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
監察機關刑案調查階段排除律師介入是開法治倒車
1、筆者認為:若監察機關刑案調查階段排除律師的介入,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訴權保障的大倒退,是刑事法治的大倒退。前述所謂監察機關不受刑訴法制約說、律師干擾說,并以此為由排除律師在監察機關刑案調查階段介入,令人費解:首先,那種認為監察機關不受刑事訴訟法制約的觀點,是錯誤的。
2、有觀點認為:在監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調查階段,應排除律師的介入。基本理由是:監察機關不是司法機關,不受刑訴法的制約,律師不能套用刑訴法的規定在監察機關刑案調查階段介入;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與一般刑事案件不同,律師在監察機關刑案調查階段介入,會干擾調查進程,故在該階段要排除律師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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