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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事速裁程序
- 2、刑事速裁程序規定包括什么?
- 3、速裁會當庭下判決書嗎
- 4、速裁程序的適用條件有
刑事速裁程序
所謂刑事速裁程序,即對事實清楚、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法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刑事訴訟規則速裁案件的盜竊、危險駕駛等案件,由法官獨任審判,庭前無需訊問被告人,開庭通知無需提前3日送達。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宣布開庭審理,然后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之后聽取辯護人意見之后作出判決。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
法律分析:刑事速裁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如果事實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且民事賠償問題已經解決的案件,在被告人同意的前提下,所適用的比簡易程序更為簡化的審判程序。
刑事速裁程序的適用條件具體如下:案件受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刑事訴訟規則速裁案件;案件被告人可能判處的刑罰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該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案件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
法律主觀:刑事案件采用速裁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刑事速裁程序的期限是一般是十天。可以延長至十五天,但是有條件的限制。如果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有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情形的,應當按照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重新審理。
刑事速裁程序規定包括什么?
1、刑事速裁程序規定包括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不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以及適用速裁程序的原則等。對于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應當減輕處罰;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內從輕處罰。
2、所謂刑事速裁程序,即對事實清楚、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法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盜竊、危險駕駛等案件,由法官獨任審判,庭前無需訊問被告人,開庭通知無需提前3日送達。
3、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宣布開庭審理,然后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之后聽取辯護人意見之后作出判決。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
4、法律分析:對危險駕駛、交通肇事、盜竊、詐騙、搶奪、傷害、尋釁滋事、非法拘禁、 *** 犯罪、行賄犯罪、在公共場所實施的擾亂公共秩序犯罪情節較輕、依法可能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單處罰金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
速裁會當庭下判決書嗎
1、法律分析:速裁程序會當庭判決,按照刑事訴訟規則速裁案件我國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規則速裁案件的規定,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會在審理完畢后當庭宣判。
2、但是,如果確有特殊情況不能當庭審判的,判決書必須在速裁之日起3日內向當事人雙方送達完畢。因此,速裁開庭是否當場宣判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3、醉駕速裁程序不一定是當庭宣判拿裁決書,也有可能是擇日,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開庭到宣判拿裁決書需要多長時間,但是規定刑事訴訟規則速裁案件了審結的時間,一般是在十日內審結,但是也可以根據需要延長至十五日。這個不一定,看案情的實際情況,有可能是當天。
4、法律沒有規定開庭后幾日內應當下達判決。不同的審理程序不一樣下達判決書的時間也不同,具體如下:速裁程序。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并且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5、法律沒有對開庭之后多久下達判決書的要求。通常來說,開庭之后一般會在一到兩個月內下達判決書。如果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在當天之內下達判決書,簡易審理程序的也可以在20天之內下達判決書,普通程序就得一到兩個月了,有可能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變化。
6、法律主觀:速裁案件也是會有判決書的。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速裁程序的適用條件有
1、速裁程序適用的條件有,罪犯者被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且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也是比較充分,并且當事人也同意使用速裁程序,那么就可以適用,從而由審判員一人進行獨審。
2、法律分析:速裁程序的適用條件主要包括,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無意義的、當事人對案件及量刑無意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
3、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4、速裁程序的適用條件如下:案件受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案件被告人可能判處的刑罰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該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案件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同時滿足以上條件的案件,適用速裁程序,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對人民法院提出適用速裁程序的建議。
5、第一百六十條,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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