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謝邀請,今天來為大家分享一下車禍后生活補償標準的問題,以及和交通事故住院伙食費標準2021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還不太明白的話,也沒有關系,因為接下來將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解決大家的問題,下面就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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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1、人身損害賠償: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等;2、財產損失賠償: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主要是車輛維修費,間接損失類似于誤工費;3、精神損害賠償:適用于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傷殘或死亡,會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021交通事故城鄉統一賠償標準
1、醫療費的賠償標準: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后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
2、誤工費的賠償標準:誤工費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人的賠償費用。
3、護理費的賠償標準: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誤工費標準計算;
(2)無固定收入的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同級別護理勞務報酬×護理期限。
4、交通費的賠償標準: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用于交通的費用。
5、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標準: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療期間補助伙食所需要的費用。
6、營養費的賠償標準:營養費是指人體遭受損害后發生代謝改變,通過日常飲食不能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要求,必須從其他食品中獲得營養所給付的費用。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2021年山東省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提示】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明傳各地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明確授權各地可以在轄區內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工作。即地部分地區實行同命同價,均已城鎮標準核算賠償。具體可查看本專題地區的詳細賠償標準。
關于賠償項目和計算標準的規定,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對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作出法律解釋后,《實施條例》未再規定賠償項目和計算標準,【2008-08-17】公安部發布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執行,財產損失的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山東全省已實施“同命同價”的規定。
2021年1月19日,山東省統計局公布2020年度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26元,根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意見》規定,即日起,山東地區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含海事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43726元/年進行計算。
二、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及計算公式:
1、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傷殘系數×賠償年限
2、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4、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撫養年限
5、住院伙食補助費=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
6、醫療費賠償金=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
7、誤工費=受害人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
8、護理費=醫療當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
9、殘疾輔助器具費=適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費用
10、交通費=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
11、住宿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時間
12、營養費=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13、直接財產損失費=受損壞的財產的直接損失(需鑒定)
14、精神損害費=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原則上以構成傷殘為基
交通事故住院伙食費標準2021
一、2021道路交通事故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標準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后,因其在醫院治療期間支出的伙食費用超過平時在家的伙食費用,而由加害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賠償的費用。因住院治療而產生的超出平時在家的伙食費的費用支出,這在性質上也是一種受害人的財產損失,而且此損失也與加害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系,應當進行賠償。
1、住院伙食補助費,一般都是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標準來補助。其陪護人員不享受此項賠償。這個標準能夠與受害人當地的生活水準保持可比性,比較公平合理。
在伙食補助費的實際認定上需要注意的是,
首先是當地國家機關,這一點要注意是受害人當地;
其次是一般工作人員,不能把此任意擴大;
最后還應當注意是“可以參照”,并非必須參照,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充分發揮自由裁量權來確定伙食補助費,如果有比“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更合理的標準確定,如在某些時候由于特殊的自然災害導致伙食費用的高漲,此時再依據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確定顯然有失公允,應當依據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確定。
2、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計算期間。
原則上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期間是住院期間,即根據受害人住院期間這段時間計算伙食補助費,有多少天,再乘以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每天的標準,就可以得出具體的伙食補助費
3、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對于此規定的理解,要著重把握以下幾點:
1)、適用此款規定的前提條件。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是賠償義務人賠償此筆費用的前提條件。對于是否有必要到外地治療,賠償權利人應提供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例如,當地醫療機構出具的建議到外地治療的書面文件,或者當地確實沒有條件治療而需要到外地治療的證據等。法院對此要從嚴審查,同時,允許賠償義務人提出異議并提供相關證據。當地醫院完全能夠治療的,而受害人決定到外地治療,由此發生的住宿費等,賠償義務人不予承擔。
2)、關于不能住院的客觀原因。這是指:受害人能夠住院的,應當住院;受害人不能住院而在醫院外住宿,必須因為醫院已無病床等客觀的情況引起,而不是受害人或其親屬等自身的原因造成。
3)、關于“合理部分”。對于受害人到外地治療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合理部分。何為合理,應視具體個案而定。比如,要考慮不同地區之間的物價和消費水平。住宿費的賠償標準,原則上是按照公務員出差住宿標準,但是,由于實際的出差標準過低以及住宿標準過高的原因,賠償標準可以適當高于公務員出差標準。
4)、受害人在外地治療,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也應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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