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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工傷保險能補交嗎
- 2、浙江社保補繳新規定是怎樣的
- 3、工傷保險怎么補繳
- 4、工傷保險費用怎么補交
工傷保險能補交嗎
工傷保險不能補繳。工傷保險僅僅保障員工繳納工傷保險期間的安全,已經過去的部分是無法再次繳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img]浙江社保補繳新規定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浙江省社保補繳規定的內容:如果當事人已經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并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以一次性補繳。具有浙江省戶籍,曾在省機關、企、社會團體等有過工作經歷,但因各種原因解除勞動關系或離開原單位,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中斷繳費的男年滿45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人員,可憑一般社保繳納的方式可分為單位繳納,或者是個人繳納兩種。通常情況下以個人名義繳納的社會保險。只能是社保中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兩部分,而通過單位繳納的社保則可得到更多的利益,比如單位可以幫助個人繳納養老保險,住房基金,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好幾項費用。有效原始材料,以個人身份補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工傷保險怎么補繳
由用人單位進行補繳,可前往 社保 局進行辦理。 《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 工傷保險 而未參加的,由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工傷保險費用怎么補交
工傷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攜帶營業執照、登記證書等材料去社保經辦機構補繳。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投訴,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繳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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