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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取保候審的機會有幾次
- 2、取保過一次還能取保第二次?
- 3、人可以取保候審幾次
- 4、取保候審幾次就不能取保了
取保候審的機會有幾次
1、法律分析: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均可決定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法律分析:一個人沒有規定取保候審的次數。相關法律并沒有具體規定,案件在批捕前都是可以申請,申請能否批準具體視案情而定。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扣留之后,只要不是特別嚴重的案件,并且又能夠滿足相關條件,其家屬或者是律師都是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3、同一個案件只能辦理一次取保候審,不能申請二次的,如果取保候審到期后,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4、我國對于取保候審的申請次數不設上限,只要滿足條件即可再次申請。取保候審,是指司法機構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針對尚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為了防止其逃避調查、起訴和審判,要求其提供擔保人或者繳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確保隨時聽候傳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取保過一次還能取保第二次?
1、法律分析:取保一次還可以取保第二次,只要滿足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適用附加刑的;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是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條件之一的。
2、有過一次取保候審,只要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辦理第二次取保候審。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到期后原辦案機關應該變更強制措施而不能再次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但如果在取保候審期滿前,已經將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可向法院起訴的,則檢察院和法院仍可以再行采取取保候審。
3、在某些情況下,取保候審一次后是可以第二次取保候審的。但是,這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和程序,并且存在一定的風險和責任。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該在申請取保候審前仔細評估自己的情況和風險,并在申請時提供充分的證據和支持材料。
4、同一個案件只能辦理一次取保候審,不能申請二次的,如果取保候審到期后,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5、取保候審期是否可以二次取保,根據情況分析:被取保候審過的人在同一個案件上第二次不能取保;在不同的案件上,仍然滿足取保候審的條件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能第二次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6、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條例規定,同一個案件只能辦理一次取保候審,不能申請二次的,如果取保候審到期后,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人可以取保候審幾次
1、法律分析:一個人沒有規定取保候審的次數。相關法律并沒有具體規定,案件在批捕前都是可以申請,申請能否批準具體視案情而定。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扣留之后,只要不是特別嚴重的案件,并且又能夠滿足相關條件,其家屬或者是律師都是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2、一個人可以辦理兩次取保候審的法律規定就是《刑事訴訟法》,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關于被取保候審的次數并未作出確切的限定。這就意味著,在符合法定的取保候審條件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反復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
4、通常情況下,一個人可以經歷多次取保候審,但是這要視乎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司法機關的判斷而定。
5、兩次取保候審可以。按照規定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兩次取保候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已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對于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對被告人重新辦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手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重新計算。
取保候審幾次就不能取保了
1、因此,在理論層面上,取保候審并無次數限制,只需確保期限不超出十二個月的最長期限即可。
2、取保候審期是否可以二次取保,根據情況分析:被取保候審過的人在同一個案件上第二次不能取保;在不同的案件上,仍然滿足取保候審的條件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能第二次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3、同一個案件只能辦理一次取保候審,不能申請二次的,如果取保候審到期后,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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