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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我國電子證據的規(guī)定
取證程序違法的電子數據證據應當予以排除。收集、調取電子數據證據應當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進行。取證手段違法的電子數據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四條明確指出,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時,需提供原件或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這一規(guī)定為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的使用提供了法律支持,確保了其在訴訟中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數據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發(fā)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準確表現原來生成、發(fā)送或者接收的內容;證據的來源形式應當合法。取證程序違法的電子數據證據應當予以排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適用意見》第70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收集調查證據,應由兩人以上共同進行。
電子證據取證規(guī)則如下: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專業(yè)技術人員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收集、提取電子數據。
電子證據的認定
1、法律分析:電子證據的認定必須要符合證據的三性,也就是客觀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客觀性主要從記錄的形式以及記載的內容兩方面進行考慮,關聯性則是其證明的事實與案件待證的事實是否有客觀的聯系,合法性則是從記錄形式及是否有過修改等方面進行認定。
2、一般情況下,以下的電子證據可認定為客觀的、真實可靠的:(1)經公證證明為真實可靠的電子證據;(2)經專家鑒定為真的電子證據;(3)有確切證據證明電子證據內容完整未被更改的;(4)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的電子證據。
3、電子證據的可采性認定規(guī)則解決的是電子數據能否被司法機關采納和能否進行其它證明活動的基礎。電子證據主要從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三個方面進行認定。
法院如何審查電子證據?
1、四)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五)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六)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2、當事人提交或保管的對其不利的電子證據:當事人主動提交不利于自己的電子證據給法庭,法官可以推定該電子證據的真實性。
3、法律分析:電子證據的認定必須要符合證據的三性,也就是客觀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客觀性主要從記錄的形式以及記載的內容兩方面進行考慮,關聯性則是其證明的事實與案件待證的事實是否有客觀的聯系,合法性則是從記錄形式及是否有過修改等方面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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