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可以采取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措施。而對于一些較為嚴重的行政違法行為,行政機關還可以采取拘留等強制措施。那么,
答案是可以。在行政處罰中,如果被處罰人認為自己受到的處罰不合法或者不公正,可以向行政機關提起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這種情況下,被處罰人提出申請復議或者申請行政訴訟后,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暫停執行處罰決定。在暫停執行期間,被處罰人不需要承擔處罰所規定的強制措施。如果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在暫停執行期間作出了新的決定,被處罰人可以按照新的決定履行義務,否則,原處罰決定被撤銷。
需要注意的是,暫停執行期間不是免于拘留期間。如果被處罰人被判處拘留,即使在暫停執行期間,被處罰人也需要進入拘留所服刑。另外,拘留所規定的拘留期限一般為15日,如果被處罰人被判處拘留期限超過15日,暫停執行期間也不能免于拘留。
綜上所述,行政處罰15日可以免于拘留,但需要在暫停執行期間申請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同時需要注意拘留所規定的拘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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