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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炒現貨黃金違法嗎
- 2、祖傳一噸黃金賣掉違法嗎
- 3、買賣金幣違法嗎
- 4、把自己黃金賣了騙老婆丟了違法嗎
- 5、買賣黃金犯法嗎?
- 6、黃金可以私人買賣么?
炒現貨黃金違法嗎
不合法。
1、根據《關于促進黃金市場發展的若干意見》的規定,我國已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地下炒金”行為。投資者參與“地下炒金”將會受到相關部門的嚴懲,并將相關信息錄入征信系統,這將影響到客戶的信用。
2、銀行、金交所會員單位、期貨公司都可以進行黃金代理投資業務,這3個機構的相關主管部門分別是銀監會、人民銀行、證監會,卻沒有一個統一的機構對場外黃金交易進行界定和管理,很容易出現管理盲區,法律上對‘地下炒金、炒匯’的規定尚不明確,存在許多的漏洞。
3、正規的黃金交易主要有3種:
(1)是上海黃金交易所的黃金現貨延期交易(AUT+D);
(2)是上海期貨交易所的黃金期貨交易;
(3)是國內銀行關于黃金實物及其他黃金產品交易 。
擴展資料:
國內黃金市場的交易品種、時間、規模、服務等方面與國際黃金市場相比較,依然有很大差距。打擊“地下炒金”難度極大,現在當務之急是加大宣傳力度,把投資者吸引到正規的黃金交易渠道上來。
要從源頭上拒絕地下炒金行為,僅僅依靠相關部門的治理還遠遠不夠,還需要國家加大力度開放靈活的黃金交易業務,讓有興趣的投資者參與。這樣便不會被詐騙團伙利用高昂的“回報”所蒙騙受損。
參考資料來源:鳳凰網-地下炒金黑洞曝黃金交易監管盲區
祖傳一噸黃金賣掉違法嗎
不犯法。自己家祖傳下來的金條是不犯法的,如果是在野外拾到的,屬于國家文物的,就是不可以出售的,我國法律規定,國家文物屬國家,無論是在哪里拾到的,都要無償的交給國家。再有就是祖先留下的東西萬不得已不要出售。
買賣金幣違法嗎
個人買賣黃金屬于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第八條金銀的收購,統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除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金銀。
第九條從事金銀生產(包括礦藏生產和冶煉副產)的廠礦企業、農村社隊、部隊和個人所采煉的金銀,必須全部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銷售、交換和留用。
前款所列生產單位,對生產過程中的金銀成品和半成品,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加強管理,不得私自銷售和處理。
把自己黃金賣了騙老婆丟了違法嗎
個人買賣黃金屬于違法行為。金銀的收購,統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除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金銀。違反本條例規定,已構成犯罪行為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買賣黃金犯法嗎?
個人買賣黃金屬于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下列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由中國人民銀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海關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給予以下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八、九、十、十一條規定,擅自收購、銷售、交換和留用金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強制收購或者貶值收購。情節嚴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并處以罰款,或者單處以沒收。
違反本條例第八、九、十、十一條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另處以吊銷營業執照。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私自熔化、銷毀、占有出土無主金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追回實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擅自改變使用用途或者轉讓金銀原材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警告,或者追回已配售的金銀。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直至停止供應。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私自經營的,或者擅自改變經營范圍的,或者套購、挪用、克扣金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或者沒收。情節嚴重的,可并處以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業。
(五)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將金銀計價使用、私相買賣、借貸抵押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強制收購或者貶值收購。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或者沒收。
(六)違反本條例第五章有關金銀進出國境管理規定或者用各種方法偷運金銀出境的,由海關依據本條例和國家海關法規處理。
(七)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收兌。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單位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已構成犯罪行為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第二章 對金銀收購的管理
第八條
金銀的收購,統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除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金銀。
第九條
從事金銀生產(包括礦藏生產和冶煉副產)的廠礦企業、農村社隊、部隊和個人所采煉的金銀,必須全部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銷售、交換和留用。
前款所列生產單位,對生產過程中的金銀成品和半成品,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加強管理,不得私自銷售和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經營單位和使用金銀的單位,從伴生金銀的礦種和含金銀的廢渣、廢液、廢料中回收金銀。
前款所列單位必須將回收的金銀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銷售、交換和留用。但是,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使用金銀的單位將回收的金銀重新利用的除外。
第十一條
境內機構從國外進口的金銀和礦產品中采煉的副產金銀,除經中國人民銀行允許留用的或者按照規定用于進料加工復出口的金銀以外,一律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銷售、交換和留用。
第十二條
個人出售金銀,必須賣給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三條
一切出土無主金銀,均為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熔化、銷毀或占有。
單位和個人發現的出土無主金銀,經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鑒定,除有歷史文物價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辦理外,必須交給中國人民銀行收兌,價款上繳國庫。
第十四條
公安、司法、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國家機關依法沒收的金銀,一律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處理或者以其他實物頂替。沒收的金銀價款按照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img]黃金可以私人買賣么?
個人買賣黃金屬于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下列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由中國人民銀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海關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給予以下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八、九、十、十一條規定,擅自收購、銷售、交換和留用金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強制收購或者貶值收購。情節嚴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并處以罰款,或者單處以沒收。
違反本條例第八、九、十、十一條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另處以吊銷營業執照。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私自熔化、銷毀、占有出土無主金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追回實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擅自改變使用用途或者轉讓金銀原材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警告,或者追回已配售的金銀。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直至停止供應。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私自經營的,或者擅自改變經營范圍的,或者套購、挪用、克扣金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或者沒收。情節嚴重的,可并處以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業。
(五)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將金銀計價使用、私相買賣、借貸抵押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強制收購或者貶值收購。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或者沒收。
(六)違反本條例第五章有關金銀進出國境管理規定或者用各種方法偷運金銀出境的,由海關依據本條例和國家海關法規處理。
(七)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收兌。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單位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已構成犯罪行為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第二章 對金銀收購的管理
第八條
金銀的收購,統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除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金銀。
第九條
從事金銀生產(包括礦藏生產和冶煉副產)的廠礦企業、農村社隊、部隊和個人所采煉的金銀,必須全部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銷售、交換和留用。
前款所列生產單位,對生產過程中的金銀成品和半成品,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加強管理,不得私自銷售和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經營單位和使用金銀的單位,從伴生金銀的礦種和含金銀的廢渣、廢液、廢料中回收金銀。
前款所列單位必須將回收的金銀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銷售、交換和留用。但是,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使用金銀的單位將回收的金銀重新利用的除外。
第十一條
境內機構從國外進口的金銀和礦產品中采煉的副產金銀,除經中國人民銀行允許留用的或者按照規定用于進料加工復出口的金銀以外,一律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銷售、交換和留用。
第十二條
個人出售金銀,必須賣給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三條
一切出土無主金銀,均為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熔化、銷毀或占有。
單位和個人發現的出土無主金銀,經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鑒定,除有歷史文物價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辦理外,必須交給中國人民銀行收兌,價款上繳國庫。
第十四條
公安、司法、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國家機關依法沒收的金銀,一律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處理或者以其他實物頂替。沒收的金銀價款按照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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