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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的證人包括哪些人
1、法律分析證人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的證人包括所有知道案件事實情況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證人刑事訴訟法,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證人刑事訴訟法,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2、刑事案件訴訟中除證人刑事訴訟法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證人刑事訴訟法;本案的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不能同時充當本案的證人;本案的代理人,不能同時充當本案的證人;法律規定其他不得作為證人的人員。其余自然人均可作為證人。
3、刑事訴訟法證人條件有:凡是知道案件情況并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證人具有不可代替性;證人只能是自然人。
刑事訴訟法詢問證人條款有哪些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詢問證人條款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法律分析:程序和方式如下:詢問證人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詢問不滿18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等等。
詢問證人的時間一般是對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越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是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對證人就案件情況以言詞方式進行調查詢問的一種活動。哪些人員不能作為證人:精神病患者。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有關詢問被害人的規定,主要涵蓋了上述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以及第一百二十七條幾個重要條款。當執法部門需對被害人進行詢問時,必須向其明確表明他們有義務如實提供證據、證詞及承擔故意作假證或隱瞞犯罪證據所帶來的法律責任。
刑事訴訟中的見證人的要求
1、刑事案件見證人的要求: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見證人是司法機關根據需要邀請的到場觀察監督某項訴訟行為的實施,必要時可以作證的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的人。
2、法律分析:見證人需要具有以下資格: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 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要注意,以下幾類人不能作為見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
3、法律分析:目前的法律對見證人的要求是:與案件無關;為人公正。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一十二條 勘驗時,人民檢察院應當邀請二名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
4、法律分析:一是與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包括與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其他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如系當事人的近親屬;二是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包括本人和本人的近親屬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某種利害關系。但是,雖然與案件有利害關系,但不會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員,可以擔任刑事訴訟的見證人。
5、辨認筆錄中不是必須要有見證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被辨認人或者同一物品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名辨認人單獨進行。必要的時候,可以有見證人在場。《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67條規定:勘驗時應有2名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勘驗筆錄應由參加勘驗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6、刑事訴訟法現場勘驗見證人要求:與案件無關;為人公正。《刑事案件現場勘查規則》第4條第三項中規定:現場勘查必須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為人公正的公民作為見證人,公安司法人員不得不充當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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