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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調查取證的范圍是什么
1、調查取證是指有調查取證權的組織或個人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向有關單位、個人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具有調查取證權的國家機關有公安、檢察院等。律師一般會為當事人進行調查取證,收集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2、證據調查,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委托,調查并策劃收集有關訴訟及非訴訟證據。知識產權調查,調查侵犯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侵犯知識產權案件。被執行人財產行蹤調查,協助債權人尋找失蹤企業、尋找逃逸債務人。企業資信調查,商業信譽調查、企業不良記錄查找、合伙背景、財務狀況等。
3、律師調查取證的范圍如下:(一)證據調查依據《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委托,調查并策劃收集有關訴訟及非訴訟證據。(二)知識產權調查調查侵犯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商業秘密等侵犯知識產權案件。
4、辯護律師調查取證的范圍包括證據調查,知識產權調查,被執行人財產行蹤調查,企業資信調查等。從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了之后,辯護律師了解過整個案情的實際情況以后就可以開始調查取證了。辯護律師在調查取證的過程當中也要依法進行,相關的卷宗材料也只能在法定階段才可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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