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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師可以見證人嗎
1、法律主觀:刑事案件律師可以做見證人嗎 刑事案件律師可以做見證人。 司法機關根據需要邀請的到場觀察監督某項訴訟行為的實施,必要時可以作證的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的人。又稱在場見證人。
2、律師只需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看守所應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時,需要得到偵查機關的許可,并且偵查機關應事先通知看守所。
3、可以,但要經對方同意。《刑事訴訟法》規定:第四十一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4、公安機關開展勘驗、檢查、搜查、辨認、查封、扣押等偵查活動,應當邀請有關公民作為見證人。設立見證人制度,是對偵查階段當事人參與權不足的一種機制性平衡,也是程序正義得以實現的一種具體化方式。
5、律師解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三)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見證人是什么意思
1、法律分析見證人刑事訴訟:見證人是證明雙方確實有簽訂合同見證人刑事訴訟,但是不承擔擔保責任的第三人。見證人只是證明確實有簽訂合同見證人刑事訴訟,但是不能要求其承擔責任。只有擔保人才可以要求承擔責任。見證人是受當事人或利益關連人的請求,到現場對事項或活動進行見證,起到第三方證明力的作用。
2、見證人一般是指,和案件無關,而只在勘驗、檢查、搜查、扣押和偵察實驗等訴訟活動中,被司法人員邀請在現場觀察并為此作證的人。見證人不一定是證人,見證人參加刑事訴訟只是受司法機關的邀請,而證明偵察人員偵察行為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3、見證人的意思是:在事件或活動中作為旁觀者或參與者,能夠提供關于事件真實情況的證詞或證據的人。見證人一詞在日常生活中經常用到,特別是在法律或重要事件中,見證人刑事訴訟他們的角色至關重要。以下是關于見證人的詳細解釋:見證人的基本含義:見證人通常是指那些在現場親眼目睹了整個事件或活動過程的個人。
刑事訴訟法見證人的范圍有哪些
1、其他范圍的人員是可以擔任見證人的。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行使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
2、刑事訴訟法見證人的范圍有,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3、見證人是指與案件無關,而僅在勘驗、檢查、搜查、扣押和偵察實驗等訴訟活動中,被司法人員邀請在現場觀察并為此作證的人。
4、法律分析:一是與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包括與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其他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如系當事人的近親屬;二是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包括本人和本人的近親屬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某種利害關系。但是,雖然與案件有利害關系,但不會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員,可以擔任刑事訴訟的見證人。
5、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6、刑訴法見證人資格具體是怎么規定的?一般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資格做見證人,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見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刑事案件見證人的條件
1、法律分析:一是與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包括與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其他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如系當事人的近親屬;二是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包括本人和本人的近親屬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某種利害關系。但是,雖然與案件有利害關系,但不會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員,可以擔任刑事訴訟的見證人。
2、法律分析:見證人需要具有以下資格: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 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要注意,以下幾類人不能作為見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
3、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 (三)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4、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三)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5、見證人需要具有以下條件: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理論認為見證人參加刑事訴訟只是受司法機關的邀請而證明偵察人員偵察行為的合法性和真實性,他們雖然有一定的權利和義務但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司法權派生的。
刑事訴訟法見證人的范圍包括哪些呢
刑事訴訟法見證人的范圍有,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見證人的范圍有:除以下范圍的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其他范圍的人員是可以擔任見證人的。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審判員、陪審員、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和參與民事訴訟的檢察人員如果在自己參與的案件中作為證人就可能影響審判的公正性,因此這些人不能在案件中作為證人。《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刑事案件中見證人身份要求
1、法律分析見證人刑事訴訟:見證人需要具有以下資格見證人刑事訴訟: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 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要注意,以下幾類人不能作為見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
2、證人由案件本身決定,不能任意選擇,只對案件事實本身的有關情況作證見證人刑事訴訟;而見證人則是根據需要產生和決定,可以選擇,同時他只對被邀請參加見證的事實起證明作用。
3、法律主觀:一般不需要見證人身份證,見證人是指證明這件事確實存在的人,不需要其承擔連帶責任。一般保證人有一個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4、目前的法律對見證人的要求是:與案件無關;為人公正。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12條勘驗時,人民檢察院應當邀請二名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刑事案件現場勘查規則》第4條第三項現場勘查必須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為人公正的公民作為見證人,公安司法人員不得不充當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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