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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和立案的區別
1、法律分析:定義不同。先后時間不同。立案:立案在后,應該先受理。沒有受理,只是審查,發現案件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可以不予受理。受理:受理在前,受理不一定立案,但立案卻必須受理在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2、先后時間不同。立案:立案在后,應該先受理。沒有受理,只是審查,發現案件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可以不予受理。受理:受理在前,受理不一定立案,但立案卻必須受理在先。1。
3、法律分析:受理案件與立案的區別如下:處理時間不同。受理和立案是公安機關處理刑事案件的兩個環節,先受理案件才能立案。處理結果不同。受理是必須的。
刑事案件受理和立案的區別
1、處理時間不同。受理和立案是公安機關處理刑事案件的兩個環節,先受理案件才能立案。處理結果不同。受理是必須的。
2、處理時間不同。受理和立案是公安機關處理刑事案件的兩個環節,先受理案件才能立案。處理結果不同。受理是必須的。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后,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
3、報案后受理和立案是一回事嗎報案后受理和立案不是一回事。一般情況下,報警時警察會先受理并給予報案人《報警回執》;受理后經審認為符合條件立案的,給于7個工作日內給予《立案通知書》,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會給予口頭回復或直接出具《不予立案告知書》。
4、法律分析:受案也就是受理,受理的范圍要大于立案的范圍。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5、受理案件是案件處理的初步階段,而立案則是正式偵查的起點。兩者在階段、法律效力、處理方式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差異,但又是緊密相連、相互銜接的。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區分受理案件與立案的概念和程序要求,確保案件得到及時、公正、有效的處理。
派出所受理案件和立案的區別
1、受理案件與立案刑事訴訟的立案與受理的主要區別在于階段不同、法律效力不同以及處理方式不同。受理案件是案件處理的初步階段刑事訴訟的立案與受理,而立案則是正式偵查的起點。受理案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立案則具有更強的法律約束力。在處理方式上,受理案件主要是進行初步審查和收集證據,而立案則是進行深入的偵查和取證工作。
2、處理時間不同。受理和立案是公安機關處理刑事案件的兩個環節,先受理案件才能立案。處理結果不同。受理是必須的。
3、處理時間不同。受理和立案是公安機關處理刑事案件的兩個環節,先受理案件才能立案。處理結果不同。受理是必須的。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后,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
4、報案受理和立案的區別如下刑事訴訟的立案與受理: 公安機關對群眾報警或報案的行為進行登記和接收的過程稱為報案受理刑事訴訟的立案與受理;而在此基礎上,審查后認定存在犯罪事實且需追究刑事責任時,公安機關正式啟動刑事訴訟程序,這一行為稱為立案。 報案受理并不意味著公安機關已經開始調查案件,立案則標志著公安機關將對案件展開正式偵查。
5、派出所受案和立案的區別如下刑事訴訟的立案與受理:派出所受案是指接警并上報,對于刑事案件,派出所沒有立案權和破案權,需要將案件上報給公安局;公安局立案是指對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審判。
6、性質不同:受案是公安司法機關接受報案人報案,立案是公安司法機關對報案人報案的事實追究刑事責任的,決定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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