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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調取證據法律條款是怎么規定的
1、《 刑事訴訟法 》調取 證據 法律條款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于調取證據的法律規定: 第四十九條: 辯護人 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隨案移送,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2、法律分析: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
3、法律分析: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關于申請調取證據的規定為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三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刑事訴訟律師調取證據的規定是什么?
1、刑事訴訟律師調取證據的規定是: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2、法律分析: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關于申請調取證據的規定為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三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3、法律分析: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后,在偵查期間無權調取辦案機關收集的證據,偵查結束提起公訴后,律師才有權調取證據。
4、律師調查取證的規定,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刑事訴訟法法院調取證據規定有哪些內容
法院調取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分析: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關于申請調取證據的規定為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三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法律客觀:刑事案件中法官能主動調取證據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法官是否有權主動調取證據
1、法律客觀:刑事案件中法官能主動調取證據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2、法官是可以調查取證的。【法律分析】法官可以調取證據的情形:(1)、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2)、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
3、所以法官是有權自己調取證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4、法官主動調取證據是法律法規允許的,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動調取證據或應一方申請調取證據并不屬于偏袒一方。立案八個月未開庭確實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關機關反映。被告就同一案件起訴原告,是正常的,可能屬于反訴,也可能是另行起訴。
5、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在訴訟過程中擅自取證,法官也不應隨意調取證據。
6、- 案件的判決結果取決于法律的規定以及雙方提供的證據。目前,尚未開庭,因此無法判斷法官的行為是否偏袒。這種情況下,可能是對訴訟程序的理解不足,導致了誤解。 法官主動調取證據是否偏袒被告?- 法官根據法律規定主動調取證據是被允許的。這并不構成偏袒。
刑事訴訟法調取證據的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調取證據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刑事訴訟調取證據條款,都是證據。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證據的收集與使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二條 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有下列七種:(一)物證、書證刑事訴訟調取證據條款;(二)證人證言刑事訴訟調取證據條款;(三)被害人陳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五)鑒定結論;(六)勘驗、檢查筆錄;(七)視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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