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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民事訴訟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于1991年4月9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4號公布,歷經2007年、2012年、2017年、2021年、2023年五次修正,共四編二十七章二百九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0條為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證據時提供了法律救濟途徑。當事人可以根據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調查收集證據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查后將依法進行調查收集。這一規定有助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案件的公正審理和高效進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于1991年4月9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4號公布,歷經2007年、2012年、2017年、2021年、2023年五次修正,共四編二十七章二百九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0條主要涉及在民事訴訟中,當一方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證據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調查收集證據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查該申請后,如果認為該證據對案件事實的查明具有關鍵作用,且該當事人確實無法自行收集,那么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查收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自1991年4月9日通過以來,已歷經2007年、2012年、2017年、2021年及2023年的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旨在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確保法院公正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權利義務關系,并制裁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了被執行人未按照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時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通過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等措施,這一條款有效地維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了司法判決的及時有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60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未按照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未按照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3、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可以采取的一系列強制執行措施,以確保法律文書得到切實執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些措施涵蓋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財產,搜查隱匿財產等多個方面。
4、對此我國《仲裁法》第 63條和《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2款及第260條第1款已作了明文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仔腔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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