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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傷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按照新《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段書友經濟糾紛,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段書友經濟糾紛的段書友經濟糾紛,應當認定為工傷段書友經濟糾紛:(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這是典型的工傷,包含了認定工傷的全部要素,而且都是典型的表現形式。(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哪些情況視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同時還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負傷、致殘或者死亡。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工傷認定是職工權益保護的重要環節,對于受傷職工而言,及時進行工傷認定不僅能夠確保其得到應有的工傷保險待遇,同時也為后續的醫療、康復、賠償等提供法律依據。職工和用人單位均應依法履行職責,確保工傷認定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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