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申請再審省高院立案了意味什么
法律主觀:行政法現在實行立案登記制,只要當事人申請滿足條件的必須立案,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訴當事人補正。如果不能當場決定是否立案的,應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超過七日沒有做出回應的視為接受申請立案。所以現在不存在不予受理的問題。我想你問的應該是裁定駁回起訴和裁定不予受理的區別吧。
民事案件上訴后發回重審意味著上級人民法院對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或者上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需要發回下級人民法院重審。
這意味著調解必須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任何一方不得被強迫接受調解結果。綜上所述,民事經濟糾紛立案后,雙方當事人仍然可以選擇通過調解的方式來解決糾紛。
綜上所述:經濟糾紛終本意味著該案件已經得到了解決并且被徹底結束。如果您對此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或申請再審。同時,如果對方當事人在履行義務方面存在問題,您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究其法律責任。
不服二審判決能向最高法院直接申訴嗎?
如果對一審、二審、再審的判決不服5萬經濟糾紛高院審理嗎,可以向最高院提出申訴。在我國司法體系中5萬經濟糾紛高院審理嗎,當事人對各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不服,都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或申請再審。最高院,作為我國的最高司法機關,同樣可以接受當事人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的申訴。
在刑事案件中不服二審判決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向最高檢或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申訴時需要準備的材料包括申訴書,一審二審的判決書,二審判決有問題的相關證據材料。如果最高檢認定二審的判決有問題,會啟動再審程序。
【法律分析】可以,申訴合理即會受理。不服判決,可以上訴上一級的中級法院,但不能直接上訴到高級人民法院。對中級法院的二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高級人民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判罰情況來決定是否受理。高級人民法院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審判機關。
不服二審民事判決想要申訴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申訴或者是向上一級檢察院請求抗訴都可以,只要準備申訴狀和各種的相關材料去申請然后等待通知,如果是符合條件的,法院會通知當事人開庭的。
通常情況下,若案件在一審法院審理后被駁回,申訴人可以向二審法院提出申訴。若二審法院同樣駁回申訴,申訴人可以考慮向更高一級的法院,即高級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向更高一級法院申訴前,申訴人需要準備充分的申訴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判決書、申訴狀及相關證據材料。
民事訴訟中中級法院一審的也可以由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嗎
1、可以5萬經濟糾紛高院審理嗎,在民事訴訟中5萬經濟糾紛高院審理嗎,中級法院一審5萬經濟糾紛高院審理嗎的案件也可以由審判員和陪審員組成合議庭。但如果是二審5萬經濟糾紛高院審理嗎的民事案件,則只能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法律分析組成合議庭成員有兩種情況:一是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的合議庭;二是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對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組織方式進行5萬經濟糾紛高院審理嗎了規定。根據該法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時,可以由審判員和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3、法律分析: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4、對于普通程序案件,合議庭應由審判員與陪審員共同組建,或僅由審判員構成。合議庭人數需為單數。中級、高級及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初審民事案件時,合議庭應由審判員組成。二審案件合議庭亦由審判員組成。
最高院關于協議管轄的規定
1、在法院的審理過程中,有時會出現兩個有管轄權的法院因案件而產生爭議的情況。這種情況下,需要進行指定管轄。
2、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限制: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當事人只能變更第一審的地域管轄,不得變更級別管轄。專屬管轄是強制性管轄,不允許當事人通過協議改變。
3、裁判摘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3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協議約定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任何一方提起訴訟且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后,另一方要求其住所地人民法院重復立案或將案件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的,應予駁回。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