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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拘留程序
1、法律分析:對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當經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公安機關依法對政治協商委員會委員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報給該委員所屬的政協組織。
2、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對擔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報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檢察院拘留人大代表,需要向人大代表所屬機構報告或報請許可程序。
3、公安機關依法對政治協商委員會委員執行拘留、逮捕前,應當向該委員所屬的政協組織通報情況;情況緊急的,可在執行的同時或者執行以后及時通報。
4、先通報該政協黨組。根據查詢法律快車網得知,縣級以上人大代表涉嫌違法犯罪,公安機關不能直接逮捕,必須要先申請中止其代表資格后才可以逮捕,而政協委員則在緊急情況下可直接逮捕而無需申請中止其資格。批準逮捕的是檢察機關,也就是相應級別公安所對應的人民檢察院,作出部門是偵查監督科或者偵查監督處。
刑事訴訟法關于政協規定是那一條
1、刑事訴訟法沒有關于政協的特別規定。你想了解的可能是人大代表涉嫌犯罪的處理程序。
2、法律分析:對政協委員立案偵查及采取強制措施一般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
3、沒有。根據查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官網得知,政協委員不像人大代表享有免捕權。政協委員需要向其所在的政協的黨組通報,情況緊急,則可以在抓捕的同時或者抓捕后及時通報。
4、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
有犯罪記錄可以進政協嗎
1、不可以。根據查詢律臨網得知,對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政協委員刑事訴訟規定的,因嚴重違紀違法被給予組織處理、處分或被判刑以及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調查處理政協委員刑事訴訟規定的,在身份上弄虛作假政協委員刑事訴訟規定的等,不得提名或繼續提名為委員人選。由此可知,有犯罪記錄不可以進政協。
2、法律分析:可以。對有犯罪嫌疑的政協委員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強制措施前,辦案機關應向該委員所在的政協黨組通報情況,不需要政協常委會批復。
3、不能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協法和政協章程,政協委員應當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和社會聲譽,不得有違法犯罪記錄。政協委員是代表人民利益的重要職務,政協委員刑事訴訟規定他們應當以身作則,維護社會穩定和法治秩序。違法記錄可能會影響委員的信譽和形象,不符合擔任政協委員的要求。
政協委員取保候審通報
1、公安機關依法對政治協商委員會委員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報給該委員所屬的政協組織。 公安機關依法對政治協商委員會委員執行拘留、逮捕前,應當向該委員所屬的政協組織通報情況;情況緊急的,可在執行的同時或者執行以后及時通報。
2、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3、當然可以,政協委員又不是什么特權階層,只是在公安機關依法對政治協商委員會委員采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報給該委員所屬的政協組織。但是 公安機關依法對政治協商委員會委員執行拘留、逮捕前,應當向該委員所屬的政協組織通報情況;情況緊急的,可在執行的同時或者執行以后及時通報。
4、不能隨便抓,是需要經過特定手續。通常是需要事先通報該政協黨組??h級以上人大代表涉嫌違法犯罪,公安機關不能直接逮捕,必須要先申請中止其代表資格后才可以逮捕;而政協委員則在緊急情況下可直接逮捕而無需申請中止其資格。
5、你好,當然可以保留政協委員資格~!正所謂取保候審,是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沒有經過法院法庭審判并判處刑罰,就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當然不能取消資格。
6、法律分析:可以,但是要經過同級政協委員會的批準,比如要拘留縣政協委員,需經過縣政協的同意.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依法對政治協商委員會委員采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報給該委員所屬的政協組織。
政協委員建議設前科消滅制度,具有何意義?
政協委員建議設前科消滅制度政協委員刑事訴訟規定,因為朱征夫認為,前科報告制度容易導致前科人員就業困難甚至面臨生存問題,極易滋生再次犯罪。此外,因親屬為前科人員而受到職業限制,也違反政協委員刑事訴訟規定了責任自負原則和平等原則。因此,前科消滅制度政協委員刑事訴訟規定的設立極有必要。
《刑法》第100條規定政協委員刑事訴訟規定了前科報告制度,該制度強化了犯罪的非刑罰制裁力度,與累犯制度共同體現了再犯預防的價值追求,從預防犯罪角度來看具有合理性和積極意義。但前科對于已改過自新的人員來說是一種恥辱的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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