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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82條是什么罪
1、刑法第182條規定刑事訴訟第182條規定的是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刑事訴訟第182條規定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
2、騙購外匯罪(《刑法》第182條), 是指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法規,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重復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行為。
3、所謂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是指違反證券、期貨管理法規,為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情節嚴重的行為。1999年1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以修正案的形式將刑法第182條操縱證券價格罪的罪名改為操縱證券、期貨價格罪。
4、《民法典》第182條關于緊急避免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5、現在國家沒有盜墓罪一說,大部分盜墓案件是按情節來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三款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第三款是關于人民法院通知開庭的程序方面的規定,根據該款規定,法院在確定開庭時間后,應提前三天通知相關訴訟當事人;如果是公開開庭的,還應提前三天進行開庭公告。
2、第一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3、《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4、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是對可以進行先行拘留的條件的規定,具體內容是,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法定其他情形。
5、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三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第三款是關于人民法院通知開庭的程序方面的規定刑事訴訟第182條規定,根據該款規定,法院在確定開庭時間后,應提前三天通知相關訴訟當事人;如果是公開開庭的,還應提前三天進行開庭公告。
《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第一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組織、強迫刑事訴訟第182條規定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我國刑法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非法損害刑事訴訟第182條規定他人身體的行為為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一般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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