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刑事案件證據種類
- 2、書證和物證的區別
- 3、書證的形式要件規定
- 4、刑事訴訟中的書證種類
刑事案件證據種類
根據法律規定,證據分為八大類。首先,物證是指與案件事實直接相關的物品和痕跡,例如犯罪工具、被盜物品、指紋和腳印等。其次,書證是指以其內容揭示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載體。第三,證人證言是指目擊案件發生的人所作的陳述。第四,被害人陳述是指受害人就其受害情況所作的說明。
物證 書證 證人證言 被害人陳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鑒定意見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均視為證據。
一)物證,以其物質屬性、外部特征、存在狀況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二)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三)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書證和物證的區別
法律分析: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或圖畫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與書證的區別在于以下幾點(1)物證以其存在、外形等外部特征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真實情;書證則以文書或物品所記載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
證明案件的情況上:書證以其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物證則以其物質屬性和外觀特征證明案件事實。存在形式上:法律對物證沒有特殊的形式上的要求,只要能以其存在、外形、特征證明案件事實,就可以作為物證;而對于書證,法律有時規定必須具備特定形式或履行了特定的程序后,才具有證據效力。
法律分析:書證是指以其內容來證明待證事實的有關情況的文字材料。物證是指能夠以其外部特征,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客觀存在的物品、物質或痕跡。物證以其存在、外形等外部特征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真實情況;書證則以文書或物品所記載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
書證和物證的區別有哪些書證和物證的區別有:(1)物體不同。書證是記載和反映具有某種思想或者行為內容的物體,物證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狀、大小、規格、質量等證明案件的物體;(2)要求不同。
法律主觀:物證與書證之間有著明顯的區別,其主要區別在于:(1)物證以其存在、外形等外部特征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真實情況;書證則以文書或物品所記載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
書證的形式要件規定
1、書證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第一,書證必須是以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或者表達了人的一定思想的物品,而且其所記載或表達的思想內容能夠為人們認知和理解,可借以發現信息;第二,該項材料所記載的內容或者所表達的思想,必須與待證明的刑事案件事實有關聯,能夠借以證明案件事實。
2、書證的有效性依賴于兩個基本要素:首先,書證必須包含能夠為人所理解和識別的文字、符號或圖像,這些內容應能傳遞信息;其次,書證所載信息或表達的思想必須與案件事實相關聯,進而有助于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
3、法律對書證的形式有特別要求,需提交原件,某些書證需具備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法律對物證的形式無特別要求,只要能以其存在、外形、特征證明案件事實即可。與人的意志關聯 書證的制作反映了人的主觀意志。物證是一種客觀實在,不反映人的主觀意志。
4、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必須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才具有證據效力:加蓋單位公章;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證明材料制作人簽名或者蓋章。這是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要求,只有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滿足上述形式要件要求,才具有證據效力。
5、值得注意的是,特定形式的書證,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法定形式和完成一定的法定手續才具有法律效力。比如,合同需要滿足一定的形式要件,才能在法律上被認可。相反,物證則沒有這樣的特殊要求,它們的證明力主要依賴于其物理特征和客觀性。
6、在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均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其形式與來源也必須符合法定要求,才能作為定案依據。因此,加強對證據的形式要件的認識和理解,既有利于規范取證行為,又有利于提高聽證和認證水平。
刑事訴訟中的書證種類
1、刑事訴訟中刑事訴訟中書證的制作的重要證據為書證刑事訴訟中書證的制作,分為原本、副本和復制件。在司法實踐中刑事訴訟中書證的制作,證據需經核實無誤后方可成為判定案件的依據。對于公訴案件,被告人有罪的證明責任在于人民檢察院;而在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證明責任則由自訴方承擔。【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2、法律分析:書證是指以其內容來證明待證事實的有關情況的文字材料。包括文字書證,圖形書證,符號書證,公文書證等。常見的書證包括合同書、各種各樣的公、私文書、租賃契約、結婚證、房產證、商標、信件、電報、牌號、車船票、各種運輸單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
3、因此,刑事訴訟中的證據種類有8種:即(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4、物證:指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如犯罪工具、被盜物品等。 書證: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形式記載的內容,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 證人證言:指案件以外的第三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 被害人陳述:指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所作的陳述。
5、刑事證據即刑事訴訟中用以證實案件真實性的各類材料,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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