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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證人制度兩大法系比較
1、因此,除了極少數國家法律明確規定擔負偵查職責的警察不能同時以證人身份出庭作證之外,兩大法系在法律基本上都許可警察出庭作證。其次,刑事訴訟規律使然。
2、從司法實踐中看,警察出庭作證在實踐中相對少見。然而,從國外經驗、訴訟法理和司法實踐的角度出發,警察應當出庭作證。根據現代訴訟法理,警察出庭作證具有三個理論基礎:檢警一體理論、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和直接言詞原則或排除傳聞規則。首先,檢警一體理論是為了提高訴訟效率和節約成本。
3、有鑒于此,無論是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無不通過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偵查人員的非法取證行為予以規制。但是,如何確認非法證據的存在進而對其予以排除在客觀上需要警察出庭作證對其取證行為加以說明。
4、當然我們也注意到了法國偵查主體的權力較大,且缺乏一定的制約機制,這主要是針對英美法系國家偵查主體的偵查權而言的。法國警察實行垂直領導,盡管受共和國檢察官及預審法官的領導和監督,但還是享有較大的偵查權;法國檢察官和預審法官的偵查權則更大。
5、檢察官制度始于14世紀的法國,因此大陸法系國家的檢察機關及其制度比較完備。法國的檢察官一般派駐于各級法院內,實行檢察官一體原則,即同一級檢察官系統的檢察官相互之間可以調換。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對證人保護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1、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四)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2、刑訴法證人的相關法律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不能作證人;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3、即使證人有工作,單位也不得因此克扣其待遇,確保他們的權益不受侵犯。證人若感到自身或親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有權直接向法院、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請求保護。全社會應共同配合,確保這些關鍵證人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4、必須確保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證人和與其相關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得到全面保障。倘若出現任何針對證人和其相關人士的報復性威脅、威脅傷害或其他有害行為,將會被視為犯罪行為,并依據法律條款追究罪犯的刑事責任。
5、如果出現任何報復性威脅或施加損害的行為,顯然這將觸犯法律并可能導致相應的刑事責任。此外,法院將會依據刑法的嚴格規定予以追責,既使對于尚未達到刑事處罰的情況,也會依法采取相應的管理和處罰手段以維護公正公平。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為證人提供必要的保護措施也是至關重要的工作內容之一。
偽證罪各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偽證罪的規定如下: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如在刑事訴訟中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意圖陷害他人或隱匿罪證,將面臨以下刑罰:情節較輕者,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者,將面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嚴厲懲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第三百零五條 【偽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國刑法中對偽證行為的法律規定主要有《刑法》第305條、第306條、第307條。值得指出的是,第305條規定的偽證罪和第306條規定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都僅適用于刑事訴訟中。在民事訴訟中并不適用。
偽證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的規定,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做偽證的追訴時效通常取決于偽證罪的法定最高刑和法定最低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偽證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追訴時效為五年。做偽證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不僅可能對司法公正造成嚴重影響,還可能對個人和社會造成不良影響。
偽證罪的立法現狀我國刑法第305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中的證人有什么規定
1、凡是知道案件情況并有作證能力國外刑事訴訟證人制度最新的人國外刑事訴訟證人制度最新,都可以作為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證人具有不可代替性;證人只能是自然人。
2、第六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法律依據國外刑事訴訟證人制度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3、關于證人的主體條件的規定有國外刑事訴訟證人制度最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因此,證人應當具有的條件是:凡是知道案件情況并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第六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5、法律主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中的相關規定,證人在訴訟活動中有如實作證的義務,證人在法庭上需要簽訂保證書,如果證人作偽證或者不如實供述,可能需要承擔偽證罪或者其國外刑事訴訟證人制度最新他的責任處罰。具體的權利義務在下列的法律依據中都有列出。證人的訴訟權利:有權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6、證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以下權利: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言的權利。對自己的證言筆錄,有權閱讀,若發現有錯誤或者遺漏,有權進行更正或者補充。因作證而遭侮辱、誹謗、毆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擊報復的,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法律保護。
證人拒證制度
1、證人拒證制度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具有作證資格的人因其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拒絕向司法機關作證的權利。這一制度在英、美、法、德、意、日及我國香港、臺灣地區等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普遍盛行。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證人有拒絕作證的權利。
2、違法。證人在沒有正當理由下,不可以拒絕出庭作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3、法律分析:證人有權利不作證。證人拒絕作證權,又稱“證言拒絕權”。是指證人因某種特殊情況而享有的拒絕作證的權利。
4、綜上所述,證人可以拒絕作證。但證人在沒有正當理由下,不可以拒絕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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