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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轉刑事后是否可申請行政復議
1、總之,行政案件轉變為刑事案件后,案件的性質發生了改變,原有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途徑不再適用。處理此類案件應當遵循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以確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2、不可以,行政復議的對象是行政行為,刑事拘留是公安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如果刑事拘留不當的,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律師可以申訴、控告,要求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屬于行政處罰,相對人對政拘留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做出拘留的機關同級人民 *** 、上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吨伟蔡幜P法》第一百零七條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行政筆錄轉化刑事的規定
有當事人有多個行政案件,只能把涉嫌刑事犯罪的行政案件的行政證據進行轉化,不能把其他行政案件中的證據進行刑事轉化,其他行政案件作為刑事量刑時的情節。是行政證據是合法證據才能轉化。
法律分析:治安案件轉型事案件的筆錄是可以繼續使用的,若發現其他線索是可以再做筆錄的。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五十一條 對發現或者受理的案件暫時無法確定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辦理。
行政案轉刑事案,開庭的時間并無明確規定,開庭前3天法院會通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等情況,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但立案需有立案決定書和立案通知書,有書面回執。
如果是一般的行政案件,筆錄對自己的影響都不大;如果是證人筆錄,對自己的影響不大,對他人影響很大;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筆錄,將直接影響刑事判決結果。
對于警察做筆錄的規定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有明確的規定:第一百九十八條 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律規定,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
行政轉刑事是撤案還是結案
所以,簡單來說,行政轉刑事一般是撤案,然后開啟新行政轉刑事訴訟案件的刑事調查程序。
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過程中,發現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作如下處理: 如果行政案件尚未結案,可以直接轉為刑事案件辦理,無需履行撤銷手續,刑事案件也無需立案。
不可以。 如果能夠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求得對方的諒解,不讓對方或檢察院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不判刑。 但是, 刑事和解 后跟撤案是沒有關系的,刑事和解說明是雙方就民事賠償的部分達成協議行政轉刑事訴訟案件了,受害者愿意去原諒 犯罪嫌疑人 而已,可以減輕處罰但無法撤案。
結案。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過程的時候,發現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行政案件尚未結案,可以直接轉為刑事案件進行辦理,如果案件已經完成的,也會直接進行結案處理,是無需履行撤銷手續的。
刑事案件轉為行政案件,意思是說對于刑事立案的案件,經審查主認為構不成犯罪或者依法免于刑事追究的,刑事案件撤案,交由行政機關按行政法規處理。轉為行政案件的會按行政法規定進行處理。如傷害案件,對于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依《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拘留、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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