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庭審結構我國現行“控辯式”的刑事庭審結構
- 2、我國刑事訴訟的形式?
- 3、訴訟的歷史沿革
- 4、中國古代刑事訴訟法史內容簡介
- 5、古代訴訟與審判制度演變
- 6、刑事訴訟模式
庭審結構我國現行“控辯式”的刑事庭審結構
刑事訴訟構造的歷史演變我國當前刑事訴訟構造的歷史演變的刑事庭審結構結合了傳統制度、現代理念以及當事人主義的精華,呈現出鮮明的中國特色,即以控辯對抗為核心,故可稱為“控辯式”庭審結構。
我國刑事訴訟庭審結構目前傾向于“控辯式”,這與當前司法環境相契合,短期內將持續實行。然而,自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訂以來,實際運行中出現了諸多問題,如難以同時實現實體真實、保障被告人權益和精準懲治犯罪的目標。主要表現在庭審中控辯雙方的對抗性不足,難以形成實質性的較量。
中國刑事庭審方式改革是一個持續發展的領域,本書作為作者在這個領域初步研究的成果,匯集了作者對于這一議題的見解。本書重點探討了我國刑事庭審方式改革中的核心問題,但受限于研究范圍,內容集中在基礎層面的探討。
我國刑事訴訟的形式?
彈劾式訴訟形式;糾問式訴訟形式;職權主義訴訟形式;當事人主義訴訟形式;混合式訴訟形式。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
三)混合式混合式訴訟既有彈劾式訴訟的許多特點,又有糾問式訴訟的某些特征。在混合式訴訟形式下,刑事訴訟分為兩個大的階段,即法庭審判前的偵查追訴階段和法庭審判階段。這兩大訴訟階段界限分明,各有各的特點。在審判階段,彈劾式訴訟的特點體現得比較充分。
歷史上最早出現的是彈劾式審判模式,中世紀歐洲又出現了糾問式審判模式。近現代刑事訴訟中存在三大訴訟模式: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主要實行于英美法系國家)、職權主義審判模式(主要實行于大陸法系國家)和兼采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優點的混合式訴訟。
彈劾式訴訟模式 糾問式訴訟模式 職權主義訴訟模式 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 混合式訴訟模式 我國的刑事訴訟模式接近于大陸法系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但也稍有不同。在偵查和起訴階段,強調辦案機關的職權作用。偵查程序帶有較為明顯的糾問式的特點。在審判階段,采取控辯式的庭審方式。
訴訟的歷史沿革
訴訟的歷史沿革可以追溯到古代社會。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刑事訴訟構造的歷史演變,訴訟制度也逐漸形成并不斷發展變化。在古代社會刑事訴訟構造的歷史演變,訴訟制度通常是由當地的習俗、宗教規則或者統治者的意志所決定的。
然而,中國的民事公訴制度在歷史上的起伏較大。在“反右”運動和“文化大革命”期間,這一制度曾遭中斷。直到粉碎“四人幫”后,盡管相關的法律文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刑事訴訟構造的歷史演變了人民檢察院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正式的民事公訴制度并未得到恢復。
中國的審級制度歷史源遠流長,起始于民主革命時期的訴訟程序,各革命根據地已實行上訴制度,1934年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司法程序》明確規定刑事訴訟構造的歷史演變了不同級別法院的終審權。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期間,大部分地區沿用兩審終審制,但有的根據地曾短暫實行三審終審制,如陜甘寧邊區的1942年規定。
人類歷史上證據制度的歷史沿革如下刑事訴訟構造的歷史演變: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和進步,證據制度逐漸形成和完善。在西方國家,證據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時期。羅馬法規定了一系列證據規則和程序,如傳訊證人、交叉詢問、證據排除等,這些規則至今仍在許多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得到應用。
中國古代刑事訴訟法史內容簡介
1、本書追溯至夏商周時期,沿著歷史的長河,詳盡地描繪了秦漢、唐宋、明清等朝代中國古代刑事訴訟的運作模式和特色。它不僅對比分析了這些時代的法律實踐,還將其與西方國家的刑事訴訟制度進行了對照,旨在提供一個全面而深入的研究視角。
2、中國古代刑事訴訟法史目錄中國古代的刑事訴訟法源遠流長,第一章詳細探討了夏商西周時期的相關內容。首先,我們從第一章的第一節開始,中國古代的刑事訴訟法可以追溯到夏朝以前,當時國家與法律體系已經初步形成。據歷史記載,黃帝時期可能就奠定了早期法律的基礎(中國最早的法源于黃帝時期)。
3、第 司法與行政不分,行政機關兼理司法事務。在中國古代,司法權從屬于行政權,而不具有獨立的地位,從地方到中央,司法權均由行政機關行使。第 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差異不大。第 裁判與追訴職能不分,訴訟采取“糾問式”。第 廣泛采用刑訊逼供手段。
古代訴訟與審判制度演變
結論:歷史演進中的訴訟制度 從西周到清朝,中國古代訴訟與審判制度在實踐中不斷演變,從最初的區分訴訟到后來的嚴密司法程序,盡管存在爭議和矛盾,但始終體現了對公正與秩序的追求。然而,這些制度的實際效能與理論初衷之間,往往存在著復雜而微妙的關系。
【答案】:A,B,D 【考點】西周訴訟制度;唐代地方司法機關;明朝會審制度;清末司法體制的變化 【詳解】西周時期,民事案件稱為“訟”,刑事案件稱為“獄”,審理民事案件稱為“聽訟”,審理刑事案件叫做“斷獄”。故A正確。B項考查知識點比較偏。唐代地方司法機關仍由行政長官兼理。
他們在前人審判經驗和自身司法實踐基礎上,總結出切實可行的新裁判方法,使中國古代司法官的裁判方法完全從“神意裁判”中解脫出來,首次形成一套較先進、科學的裁判方法。其一,以“三刺之法”裁決獄訟。所謂“三刺”乃為分別征求群臣、群吏和萬民的意見,然后裁決案件糾紛。
第一章 中國古代司法審判制度的演進 第一節 先秦司法審判制度的形成和發展 夏商司法制度:在夏商時期,司法制度的形成主要體現在對刑罰的使用上。法律以刑罰為手段,維護社會秩序和統治權威。西周司法制度:西周時期,以禮制為基礎的司法制度形成。
唐朝則把起訴區分為類似于自訴的“告訴”和類似于公訴的“舉劾”。元朝區分當事人自訴與官府糾舉兩種方式。(三) 審判制度、審判原則從模糊到清晰 在中國古代早期,官府斷案沒有成文的、明確的制度、原則所依據,甚至有時候僅憑個人能力和才華來審理。
中國古代的證據制度是訴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發展經歷了從神明裁判到以五聲聽獄訟的轉變。在早期的訴訟中,曾采用神明裁判的方式,如獬豸觸角斷案。但至周朝,神明裁判逐漸被淘汰,取而代之的是以五聲聽獄訟的審判方式,即通過觀察當事人的言語、表情、氣息、聽覺和眼神來判斷案件。
刑事訴訟模式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構造的歷史演變:刑事審判模式,是指控、辯、審三方在刑事審判程序中的訴訟地位和相互關系,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審判程序組合方式。歷史上最早出現的是彈劾式審判模式,中世紀歐洲又出現刑事訴訟構造的歷史演變了糾問式審判模式。
在混合式訴訟形式下,刑事訴訟分為兩個大的階段,即法庭審判前的偵查追訴階段和法庭審判階段。這兩大訴訟階段界限分明,各有各的特點。在審判階段,彈劾式訴訟的特點體現得比較充分。混合式訴訟的法庭審判,也是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
英國在傳統上是由警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的權限和作用較小。美國起訴有兩種形式,一是經大陪審團審查后批準的起訴書,二是檢察官提出的告發書。大陸法系國家的檢察機關及其制度比較完備。
根據刑事訴訟構造的歷史演變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刑事訴訟大致可以劃分為以下三個類別刑事訴訟構造的歷史演變:即彈劾式、糾問式以及混合式。其中,彈劾式訴訟的特點在于其審判過程中,法官扮演著積極仲裁者的角色,而僅僅承擔案件審判工作,并不行使控訴職責刑事訴訟構造的歷史演變;在這種模式下進行的審判通常是公開的,并且通過嚴謹的言詞辯論形式進行展開。
選擇刑事訴訟模式時,應充分考慮本土社會的實際情況,特別是草根群體的需求,這顯得尤為關鍵。我國當前的訴訟模式兼具“強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特點,改革的目標是去除過度的職權干預,構建一種以職權主義為主,適當融入當事人主義元素的“混合式”訴訟模式,以實現更為平衡和公正的司法實踐。
在此種訴訟模式之下,刑事訴訟被劃分為庭審前的偵查和追訴階段以及庭審階段。這兩大環節各自獨立,且具備鮮明的特點。在庭審環節中,彈劾式訴訟的特色得以較為充分地展現出來。在混合式訴訟體系中,審判權限與控訴權限分開行使。當事人雙方在法庭上享受平權待遇,均可作為訴訟主體參與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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