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刑法》第267條規定,私自制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公章、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對于偽造、變造、盜竊、搶奪、毀損、丟失機關公章、印章的,依照《刑法》第282條規定,以偽造、變造、盜竊、搶奪、毀損、丟失機關文書罪定罪處罰。
二、案例分析
1. 案例一
2019年,江蘇南通市一男子為了開具假證明,并在證明上蓋章。后被警方查獲,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 案例二
2018年,廣東深圳市一名公安局民警因貪污案件被開除公職后,并將其賣給他人。終,該警員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金30萬元。
3. 案例三
2020年,北京市海淀區一家物業公司負責人為了方便簽訂合同,并在合同上蓋章。后被公安機關查獲,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以上案例表明,私刻公章罪是一項嚴重的違法行為,不僅會受到刑事處罰,還會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因此,我們要切實遵守法律法規,不得私自制作、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公章、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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