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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移交起訴的條件是什么
1、條件如下: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受理案件《刑事訴訟法》150條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接受移送案件《刑事訴訟法》150條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
2、法律分析: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刑事訴訟法》150條,偵查機關對于偵查終結的案件做出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決定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犯罪事實清楚(2)證據確實、充分(3)犯罪的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4)法律手續完備(5)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3、當公安局完成初步偵查,認為案件具備起訴條件時,便會將案件移交至檢察院。移交的條件通常包括: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明確等。移交程序則包括案件材料的整理、移送文書的制作以及正式移送等步驟。檢察院的審查起訴 檢察院在收到公安局移交的案件后,會進行詳細的審查。
4、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5、移送審查起訴必須符合的四個條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法律手續完備;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被刑事拘留后公安機關會通知家屬嗎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是會通知家屬的。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150條,拘留后,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因此,被拘留會通知家里人。
刑事拘留通常會通知家屬。根據《刑事訴訟法》150條我國法律,公安機關在作出刑事拘留決定后,需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拘留證是執行拘留行動的依據。如果拘留執行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法律允許在二十四小時后通知家屬。但這類情況消失后,必須立即通知家屬。若家屬聯系信息未知,可不通知,但需在拘留決定書中注明。
一般情況下拘留會通知家人。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50條規定《刑事訴訟法》150條: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將處罰情況和執行場所通知被處罰人家屬。被處罰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刑事訴訟法》150條他無法通知情形的,公安機關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決定書中注明。
拘留會通知家人嗎?
法律分析:派出所拘留人會通知家屬。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刑事訴訟法》150條的情形以外《刑事訴訟法》150條,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刑事訴訟法》150條,通知被拘留人《刑事訴訟法》150條的家屬。
法律分析:不論是行政拘留還是刑事拘留《刑事訴訟法》150條,在一般情況下拘留會通知家人。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規定: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將處罰情況和執行場所通知被處罰人家屬。被處罰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情形的,公安機關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決定書中注明。
法律分析:會通知家人的。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當然,如果被拘留人沒有家屬或者無法聯系到家屬,公安局也應當記錄相關情況,并在適當的時候通知其他相關人員,例如朋友或鄰居等。這同樣是為了確保被拘留人的權益得到充分保護。總之,公安局在實施拘留措施時,通知家屬是一項重要的程序,有助于維護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對警方執法行為的一種監督。
法律分析:如果只是行政拘留的話,一般情況下是不通知家人的,如果有需要可以通知,要在48小時就可以通知到。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九十四條 對于被決定拘留的違法人員,如果對抗拒執行的,公安機關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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