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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廣義的刑事訴訟法是指
- 2、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3、犯罪嫌疑人在檢察院階段稱呼
廣義的刑事訴訟法是指
法律分析:廣義的刑事訴訟法是指根據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相關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等制定的以《刑事訴訟法》為核心的相關規范,要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狹義的刑事訴訟法僅指刑事訴訟法典。廣義的刑事訴訟法指一切有關刑事訴訟的法律規范。刑事訴訟法典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系統完整地規定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文件。刑事訴訟法最重要的表現形式,稱為狹義的刑事訴訟法。
法律分析:廣義的刑事訴訟法涵蓋了依據法律正確適用,對犯罪分子實施懲罰,并保障無罪之人免受不當追究的法律規范總和。這些規范以《刑事訴訟法》為核心,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等機構制定。其宗旨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權,確保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刑事訴訟法是國家頒布的規定刑事訴訟相關程序的法律。刑事訴訟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刑事訴訟法僅指法典,1979年《刑事訴訟法》。廣義的刑事訴訟法指一切有關刑事訴訟的法律規范。我國的刑事訴訟法通常是廣義上的理解。
刑事訴訟法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刑事訴訟法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的刑事訴訟法典。廣義的刑事訴訟法是有關刑事訴訟的一切法律規范,包括刑事訴訟法典和其他有關刑事訴訟的法規、法令、條例、規則、決議、決定等,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刑事訴訟程序的規范性文件。
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1、刑事訴訟法,是國家規定的關于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訴訟,就是俗稱的打官司。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揭露犯罪事實,查獲并懲罰犯罪分子的活動。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刑事訴訟法,是國家規定的關于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
2、刑事訴訟法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上,它指的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的刑事訴訟法典。在中國,狹義的刑事訴訟法是指1979年制定,1996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廣義上,刑事訴訟法涵蓋了所有與刑事訴訟相關的法律規范,而不僅僅限于單一法典。
3、法律主觀:犯罪中止的名詞解釋是: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就是犯罪中止。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刑事訴訟法是法條的堆砌,而刑事訴訟法學主要是探究法條后面深層次的東西。法條隨著時代的變化而變化,而法條后的精神卻是永遠不變的。
5、法律主觀:刑事訴訟程序是: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立案主要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犯罪人的自首進行審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實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6、根據我國 刑事訴訟法 以及相關法律 法規 的規定, 立案 的名詞解釋如下:立案主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又或者是公安機關,根據公民報案、控告、舉報又或者是 自首 的時候所提交的材料,按照本部門或者本機關的 管轄 范圍,進行仔細審查,認為行為人確實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就會立案。
犯罪嫌疑人在檢察院階段稱呼
偵查階段和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的稱謂是“犯罪嫌疑人”,法院審理階段的稱謂是“被告人”,第二審訴訟中的稱謂是“上訴人”或者“原審被告”,再審程序中的稱謂是“申請人”。
因此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將“犯人”稱之為犯罪嫌疑人,檢察院審查起訴后以及法院的審判階段都是將“犯人”稱為被告人。最明顯的體現就是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移交的起訴意見書中將“犯人”稱為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的起訴書中“犯人”被稱之為“被告人”。
一旦案件進入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的階段,起訴書上開始明確將此人稱為被告人。此后,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此人也被稱為被告人。這一變化不僅標志著法律程序的進展,也體現了法律對于個人權利的保護。被告人有權得到律師的幫助,進行辯護,以證明自己的清白,或減輕罪責。
犯罪嫌疑人,是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法律上的稱謂。偵查階段一般辦案機關為公安機關,有些類型案件如貪污 *** 案件等為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機關為檢察機關。被告人,是在審判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法律上的稱謂。辦案機關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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