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被監察委留置算刑期嗎
- 2、監察委案件移交檢察院了意味著什么
- 3、監察委管轄的案件有哪些
- 4、監察委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條件是什么?
- 5、監委案件移交檢察院多久能判
- 6、在審判環節發現監委調查的案件遺漏罪行,應如何處理?
被監察委留置算刑期嗎
1、監察委留置不等于判刑。對任何人認定其有罪及判處刑罰的,只能是人民法院。監察委留置的案件,偵查部分由其完成;偵查終結后,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終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2、法律分析:算。《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后,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三條 第二款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3、留置算刑期。從性質上來看,留置措施限制和剝奪了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應當予以折抵刑期。而且,以前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時,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折抵刑期,由于體制改革,轉為監察委員會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從公平公正的角度考慮,留置也應當可以折抵刑期。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4、法律分析:監察委留置不等于判刑。只有人民法院能夠對犯罪嫌疑人認定其有罪及判處刑罰。留置措施是以前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所并沒有采用的慣常措施,是涉及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監察委案件移交檢察院了意味著什么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階段分為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五個階段。案件移交給人民檢察院意味著案件的偵查階段已經結束刑事訴訟規則中監委案件,接下來進入的是審查起訴階段,即由檢察院的公訴部門來進一步審查該案件是否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起訴條件。
2、案件移交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監委案件了意味著偵查終結,查明犯罪事實,證據充分,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紀委”全稱是“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的一個執行紀律組織。
3、監察委移交檢察院后,檢察院應當對所移送的案件進行調查取證,在一個月內做出是否起訴的決定,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但檢察院批捕后,一般不會撤銷。如果批捕后認定無罪或者不予起訴的,予以釋放刑事訴訟規則中監委案件;如果批捕后認定不符合批捕條件的,予以裁定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取保候審。
4、法律分析:移交檢察院基本就意味著被移送人由違紀性質上升到違法性質,必須提交法院依法裁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5、監委的移交是檢察院開展調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礎,但并不意味著檢察院會直接接受監委的認定。檢察院在接收監委移交的案件后,會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對案件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如果發現新的證據或線索,檢察院會依法進行補充偵查,以確保案件的準確性和公正性。
6、案件移交到檢察院意味著公安機關已經完成刑事訴訟規則中監委案件了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已經交由檢察院對違法行為進行公訴。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相關法律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監察委管轄的案件有哪些
1、法律主觀:監察委 管轄 的案件具體包括 貪污 *** 、瀆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 *** 利犯罪,以及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進行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材犯罪等四大類70個 罪名 。
2、法律分析:監察委管轄的案件主要包括貪污 *** 犯罪、濫用職權犯罪、玩忽職守犯罪、徇私舞弊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犯罪、公職人員其他犯罪6大類,其中有88個具體罪名。
3、法律主觀:監察委員會調查案件的范圍為: 貪污 *** 犯罪案件,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 *** 罪等。 玩忽職守犯罪案件,包括玩忽職守罪、環境監管失職罪等。 濫用職權犯罪案件,包括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等。
4、監察委管轄的案件范圍:貪污 *** 犯罪案件,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 *** 罪等。玩忽職守犯罪案件,包括玩忽職守罪、環境監管失職罪等。濫用職權犯罪案件,包括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等。
監察委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條件是什么?
1、監察委移送*審查起訴的條件是:犯罪事實清楚的、證據充分的、犯罪罪名認定正確的、法律手續完備的、依法應當追究相關刑事責任的等,對于存在上述情況的,可以移送到檢察機關進行審查起訴處理。
2、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被調查人涉嫌職務犯罪。根據監察調查的結果,發現被調查人的行為已經涉嫌職務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這是其罪責條件。如果被調查人的行為還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度,就不能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第二,被調查人涉嫌職務犯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是其證據條件。
3、監委移送審查起訴材料是起訴意見書及案卷材料和證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監委應移送相關書面材料,還將其掃描后連同其它電子資料一并移送,并在移送時簽字留痕,在移送關鍵證據和被調查人時全程錄音錄像。
監委案件移交檢察院多久能判
法律分析:根據《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規則中監委案件的相關規定,從檢察院批準逮捕到案子移送法院,這中間需要經過公安機關刑事訴訟規則中監委案件的偵查,偵查期為兩個月(案情復雜的可以由檢察院批準延長偵查一月)。然后案子移交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一般期限為1個月(當然根據案情的需要,也可適當的延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刑事訴訟規則中監委案件;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監察委移交檢察院后,檢察院應當對所移送的案件進行調查取證,在一個月內做出是否起訴的決定,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但檢察院批捕后,一般不會撤銷。如果批捕后認定無罪或者不予起訴的,予以釋放刑事訴訟規則中監委案件;如果批捕后認定不符合批捕條件的,予以裁定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取保候審。
法律分析:監委會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效是一個月的時間。監委會移送審查起訴適用條文的內容是: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法律分析:案子送到檢察院一般來說,在兩個月之內就會出結果,知曉判決,如果有特殊情況的話可以再申請一個月的延長期限。但是如果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的話,就可以申請延長三個月的審理時間。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在審判環節發現監委調查的案件遺漏罪行,應如何處理?
在審判環節發現監委調查的案件遺漏罪行,應該退還檢察院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在提起公訴階段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者對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發現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補充進行有關專門調查等工作的一項訴訟活動。
接受抗訴的法院需組成合議庭審理,如涉及新證據需指令下級法院再審,應在一個月內決定并通知檢察院。新證據指原判決后發現或未充分運用的證據,可能影響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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