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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能從事哪些職業?
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鑒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有污點的人,有檔案的人,受到過刑事處罰的人,在職業的選擇上是有一定的范圍,這樣的人通常都是不能夠從事一些公職的,比如說法官,人民陪審員,檢察官,公務員,律師辯護人,司法鑒定,公證員等等。
有案底的人,它是指受過刑事處罰的行為人,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所以對于比較系統的管理的很多職業是非常有限制的。
96年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到底修改了哪些內容?
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它調整的對象是公、檢、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揭露、證實、懲罰犯罪的活動。
修改刑事訴訟法的制定宗旨。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條對刑事訴訟法制定宗旨的規定是:“為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公證員出具虛假公證書的責任
1、法律分析:公證書造假的,屬于公證機構責任的,可以要求公證機構賠償。雙方就賠償發生爭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公證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保證書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證書的;(二)利用虛假公證書從事欺詐活動的;(三)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偽造、變造的公證書、公證機構印章的。
3、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法律分析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由此,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是對事實的證明,是一項證據,不是一個行政決定。
急求!簡述公證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
1、有損害事實的存在、損害行為違反法律、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了法定義務或契約義務,或不當行使法律權利、權力所產生的,由行為人承擔的不利后果。
2、法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是:主體:法律責任主體是指違法主體或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應注意的是,責任主體不完全等同于違法主體。過錯:主觀故意或過失。
3、根據違法行為的一般特點,把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概括為主體、過錯、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五個方面。主體。法律責任主體,是指違法主體或者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責任主體不完全等同于違法主體。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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