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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征地補償新標準(2022年江蘇失地農民補償標準最新)

adminllh法律知識2025年04月07日 23:01:583260

江蘇省征地補償新標準(2022年江蘇失地農民補償標準最新)

很多朋友對于江蘇省征地補償新標準和2022年江蘇失地農民補償標準最新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編來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本文目錄

  1. 江蘇省遷墳補償標準
  2. 2022年江蘇失地農民補償標準最新
  3. 自然資源部征地補償標準
  4. 2019江蘇省征地補償93號令
  5. 2021江蘇徐州占地果樹補償

江蘇省遷墳補償標準

遷墳的補償標準

征收土地需要遷移墳墓的,按《墳墓遷移補償標準》規定予以補償。征收土地需要遷移墳墓的,按《墳墓遷移補償標準》規定予以補償:混凝土墳2000元;磚、石墳1500元;土墳1000元;尸骨罐4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2022年江蘇失地農民補償標準最新

2022年江蘇省調整度市區被征地農民 *** 保養金標準:

一、從2021年7月1日起,江蘇省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調整為每人每月585元。被征地農民 *** 保養金調整為:男60周歲以上、女50周歲以上的被征地農民 *** 保養人員每人每月1080元;男50周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40周歲以上,不滿50周歲的被征地農民 *** 保養人員每人每月970元。

二、對2021年12月31日年滿65周歲以上的上述人員增發傾斜性保養金,具體標準為: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發5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增發1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發20元;80周歲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30元。

自然資源部征地補償標準

國土資源局的征地補償標準:

征地工作事關國家經濟建設,涉及農民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近年來,各級 *** 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通過加強征地管理,保證了國家經濟建設用地,安置了被征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維護了社會的穩定。但一些地方還不同程度地存在征地不依法補償、征地費用管理混亂、安置不落實等問題,侵犯了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導致群體 *** 大幅度增加,必須引起高度重視。10月22日,《征用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第10號令)正式發布。為切實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落實征地公告制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因此,上面的規定比較詳細,簡單一點說,征地就是永久的,補償共分青苗、勞動力、土地補償三項,其中青苗支付給農民,勞動力補償支付給農民,土地補償款政策規定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鄉 *** 等),但鄉、村是由農民組成的,所以,有的地區也開始拿一部分支付給農民。

征地補償的標準因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都不一致,一般在三四萬元/畝到十幾萬元/畝之間。我是江蘇南京的,我們這征地平均12萬元/畝,標準是青苗約三四千元/畝吧,勞動萬元/人,土地補償款約三四萬元/畝。以前土地補償款全部支付給鄉 *** 和村委會

2019江蘇省征地補償93號令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和長遠生計,規范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行為。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應當遵循即征即保、應保盡保、分類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則,與促進就業相結合,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五條被征地農民應當從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優先權。具體辦法由市、縣(市)人民 *** 制定。

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商定后提出,經鄉(鎮)人民 *** 審核,并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后,報市、縣(市)人民 *** 確定。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市、縣(市)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 *** 應當配合做好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省國土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財政、農業、民政、審計等部門負責對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監督、協調和指導。

第八條根據土地價值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全省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劃分為四類地區(見附表),執行相應的征地補償標準。征地補償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標準等情況確定,并適時調整。

第二章征地補償

第九條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市人民 *** 可以根據土地區位條件制定征地補償區片價格,報省人民 *** 批準后,按照區片價格確定征地補償費用。

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積計算;征收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計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的0.5倍計算。

第十一條征收農用地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征收的農用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

征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十二條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征收宅基地涉及農民住房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能夠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對其住房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與被征收住房面積相當的原則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夠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對其建筑物、構筑物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征收土地涉及前條規定以外的農田水利、交通運輸、電力、通訊基礎設施等其他地上附著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支付遷移費、改建費或者補償費。

青苗補償費按照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夠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對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第十四條全省四類地區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最低標準,由省人民 *** 制定并公布。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市、縣(市)人民 *** 制定并公布,報省人民 *** 備案。市、縣(市)人民 *** 制定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不得低于省人民 *** 規定的最低標準。

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市、縣(市)征地補償費用具體標準應當及時作出相應調整。

征地補償標準調整后,市、縣(市)人民 *** 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按照調整后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征地補償標準,按照省人民 *** 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國務院規定的標準高于省人民 *** 的,執行國務院規定的標準。采煤塌陷地的征地補償標準由省人民 *** 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

安置補助費用于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和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七條征地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應當按期交地。

第十八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由市、縣(市)人民 *** 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 *** 裁決。協調、裁決爭議的具體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第十九條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為界限,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下列三個年齡段:

(一)16周歲以下(未成年年齡段);

(二)16周歲以上至60周歲(勞動年齡段);

(三)60周歲以上(養老年齡段)。

市、縣(市)人民 *** 確定的被征地農民每個年齡段人員比例,應當與被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各該年齡段人員比例基本相同。

第二十條未成年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按照當地安置補助費標準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不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養老保險。

第二十一條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在企業就業的,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擇業(靈活就業)的,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以選擇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或者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二十二條養老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從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次月起,按照不低于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按月領取養老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縣(市)人民 *** 確定。被征地前已經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同時享受省人民 *** 規定的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

第二十三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主要包括安置補助費及其增值收益和市、縣(市)人民 *** 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不足的,由市、縣(市)人民 *** 負責解決。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最低標準按照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乘以139計算。具體標準由市、縣(市)人民 *** 確定,并報省人民 *** 備案。

市、縣(市)人民 ***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則籌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從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優先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第二十四條市、縣(市)財政部門應當設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保障資金專戶),管理、核算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

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保障資金專戶,并建立個人分賬戶。

第二十五條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其在保障資金專戶個人分賬戶中的資金本息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被征地農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資金專戶個人分賬戶中的資金本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二十六條被征地農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七條被征地農民按照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規定繳納保險費用后,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八條市、縣(市)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加強就業培訓和指導,創造就業條件,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實行征地補償資金預存制度。征地報批前,市、縣(市)人民 *** 應當將征地補償費用和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存入市、縣(市)財政部門指定的賬戶(以下簡稱預存款賬戶)。征地報批時,市、縣(市)財政部門應當出具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的相關憑證。

市、縣(市)人民 *** 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前,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提出審核意見。經國務院批準征地的,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未經審核同意的,市、縣(市)人民 *** 不得批準、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第三十條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從預存款賬戶中將土地補償費足額支付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其所有者。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安置按照市、縣(市)人民 *** 的規定執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經市、縣(市)人民 *** 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不少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

第三十一條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經市、縣(市)人民 *** 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從預存款賬戶中將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生活補助費足額支付給本人,將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保障資金專戶。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到賬后10個工作日內,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將養老年齡段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保障資金專戶中的個人分賬戶,用于逐月發放養老補助金;

(二)將勞動年齡段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保障資金專戶中的個人分賬戶,用于逐期代繳其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

第三十二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參照社會保障基金有關規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實現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條依法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部分土地補償費,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在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中,有關人民 *** 、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 *** 、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未能及時足額到位的;

(二)出具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的虛假憑證的;

(三)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提供虛假審核意見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

第三十五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從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新征收土地不再執行《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已經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仍然按照《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繼續執行,有條件的地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銜接

2021江蘇徐州占地果樹補償

拆遷果樹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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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樹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150-2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300-45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600-18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900元。

梨樹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45-1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150-30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1900-2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200元。

桃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45-9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150-280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補償350-68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280元。

葡萄樹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補償30-55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補償40-15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補償150-33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90元。

棗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30-8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50-12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補償520-13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80元。

杏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45-185元;

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補償200-3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補償50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980元

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補償45-95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補償190-2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補償5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860元。

雜果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25-5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補償80-1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補償130-2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40元。

關于江蘇省征地補償新標準和2022年江蘇失地農民補償標準最新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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