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最高法量刑規范化的通知,以及最高法量刑指導意見2021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還在適用嗎
- 2、請問盜竊罪嚴重嗎?要多久才能上法院判決,最少會判多久
- 3、最高法量刑規范化意見關于尋釁滋事罪的規定
-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一批)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還在適用嗎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通知》不再適用了。
【1】在[2015]2號最高法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其中第11個被廢除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通知》,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量刑規范化工作的通知》所代替。
【2】中國最高法院網:
[img]請問盜竊罪嚴重嗎?要多久才能上法院判決,最少會判多久
根據盜竊數額及情節量刑,具體分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量刑規范化工作的通知(法發[2013]14號)
(六)盜竊罪
1.構成盜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兩年內三次盜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的,或者扒竊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多次盜竊,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最高法量刑規范化意見關于尋釁滋事罪的規定
有點長,耐心看: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對尋釁滋事罪相關情節的理解
1、追訴標準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2、相關情節的認定
第一,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
第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
(一)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
(二)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
(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
第三,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
(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
(二)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
第四,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哄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范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
第五,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
第六,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
第七,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第八,行為人為尋求 *** 、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借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
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第九,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犯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信息網絡,包括以計算機、電視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以及向公眾開放的局域網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一批)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一批)的決定 》已于2014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9次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一批)的決定
(法釋〔2015〕2號 201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9次會議通過)
為適應形勢發展變化,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適用,根據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審判工作實際,最高人民法院對單獨發布的有關刑事訴訟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進行了清理?,F決定廢止11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廢止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從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但過去依據或參照下列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廢止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目錄(第十一批)
序號
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
文件名稱
發文日期、文號
廢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
理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
一十三條中“交付執行的
人民法院”問題的批復2000年1月3日
法釋[2000]2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
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
訟法>的解釋》的相關內容
代替
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
如何理解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的
案件范圍問題的答復2000年7月25日
法研[2000]63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
用的解釋》修改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有關問題的批復2000年12月1日
法釋[2000]40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
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
訟法>的解釋》修改
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
的規定
2000年12月13日
法釋[2000]47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
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
訟法>的解釋》及相關規定
修改
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
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
定
2001年4月4日
法釋[2001]9號
已被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
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
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
釋》修改
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
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
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
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2002年7月15日
法釋[2002]17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
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
訟法>的解釋》的相關內容
代替
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核
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
定
2007年2月27日
法釋[2007]4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
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
訟法>的解釋》的相關內容
代替
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新
的《執行死刑命令》樣式的
通知2007年8月21日
法發[2007]27號
已被新的《執行死刑命令》
樣式代替
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停止執行死刑程序有關
問題的規定
2008年12月15日
法釋[2008]16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
用的解釋》的相關內容
代替
1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財產刑
執行問題的若干規定
2010年2月10日
法釋[2010]4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
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
干規定》代替
1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
(試行)》通知2010年9月13日
法發[2010]36號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
施量刑規范化工作的通知》
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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