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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彥赫律師:被害人出庭的現實困境與制度建議
1、陳彥赫律師:被害人出庭的現實困境與制度建議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部署的一項重大改革任務,也是司法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在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發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
刑事訴訟言詞證據:程序與規則內容簡介
刑事訴訟中的言詞證據是法律程序與規則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在案件處理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本文旨在探討言詞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運用,通過設定明確的邊界,以確保其公正和有效性。首先,我們從言詞證據的基本范疇入手,定義其本質(界定)、特征(特點)以及在訴訟中的關鍵價值(訴訟價值)。
這套叢書中,以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為主線,匯集了國內外法學專家在刑事訴訟法學和刑事證據法學領域的研究成果。它涵蓋了多維度的學術探討,既深入剖析了刑事訴訟的理論基礎和規律,又細致剖析了我國刑事訴訟立法與司法實踐中的實際問題,同時,還進行了與國際刑事訴訟制度的對比研究。
法律分析:言詞證據規則包括: (一)直接言詞原則,是指法官必須在法庭上親自聽取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口頭陳述,案件事實和證據必須由控辯雙方當庭口頭提出并以口頭辯論和質證的方式進行調查。(二)所謂直接原則,是指法官必須與訴訟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直接接觸,直接審查案件事實材料和證據。
刑事的言詞證據的認定:(一)對證人證言的認證。證人證言的證明力排序規則大致是:與被告人有親屬或密切關系的人的證言小于普通證人證言;內容穩定一致的證人證言優于內容不穩定的證言。多個證人或證人與被告人、被害人同時就某一情節作證時注意允許合理矛盾的存在,過于一致的言詞證據證明力反倒較低。
不起訴制度各國法規
德國的起訴制度與偵查緊密相連,檢察官在偵查和起訴中扮演重要角色。他們可以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決定不起訴。德國起訴裁量原則允許在某些情況下不追究刑事責任,檢察官審查案件時,起訴比例約為35%,不起訴占50%。法國接受起訴便宜主義,檢察官根據評估決定是否起訴,預審法官有權決定不起訴。
德國的不起訴制度與偵查結合,檢察官負責指揮偵查并決定是否起訴。檢察官基于案件事實和法定條件,如認為無處罰必要,可作出不起訴決定。德國實行起訴裁量原則,允許在某些情況下不追究刑事責任。法國接受起訴便宜主義,檢察官根據情況評估是否啟動訴訟。預審法官負責偵察和預審,決定不起訴。
德國的《刑事訴訟法典》規定,對輕罪可暫時不提起公訴,但實踐中,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范圍已超越了法律的輕罪限定,包括經濟和青少年犯罪等中等嚴重案件。日本的《刑事訴訟法》第248條允許檢察官根據犯罪者情況靈活決定起訴與否,其范圍涵蓋所有刑事案件。
研究中國不起訴制度,僅看到這種制度在中國的發展是不夠的,還要看看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類似制度,通過比較,可以擴大視野、開拓思路,為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中國的不起訴制度提供借鑒意義。 德國的起訴程序與中國不同,它不是獨立的訴訟程序,而是作為偵查終結的一種結果,偵查和起訴一起組成審判前程序。
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若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適用情形包括: 在中國領域外犯罪,并在外國已受過刑事處罰的。 又聾又啞或盲人的犯罪。 因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過當而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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