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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理論中的毒樹之果是什么意思
1、簡而言之,筆者認為毒樹即非法獲取的刑事證據,毒樹之果指從毒樹線索中獲取的其它證據。
2、毒樹指的是非法獲取證據的方式方法以及直接獲得的證據,比如刑訊逼供,違反法定的程序取得的證據,其果實指的是通過這些非法的手段取得的證據,或通過非法手段取得證據,利用這個證據又合法取得證據。
3、“毒樹之果”是指以非法搜查、訊問而獲取的證據為線索,再通過合法的程序獲得的證據,前一種證據因違法取得而稱之為“毒樹”,后一種證據則被稱之為“毒樹之果”。 “毒樹之果”最初來源于英美法系的規定,從絕大部分國家的司法實踐來看,“毒樹之果”往往都為法庭所拒絕采用。
4、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被形象地稱為毒樹之果原則,其核心在于限制使用通過不當手段獲取的證據,以保障刑事被告人的權利。這一原則起源于1920年代美國的西爾弗索恩木材公司訴合眾國案,大法官霍姆斯強調,禁止非法取證并非單純排除證據,而是完全禁止其在法庭上使用。
5、法律分析:“毒樹之果”制度最早出現在美國,是美國訴訟制度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其中一個重要的規則,在美國受到廣泛的應用。目前我國的法律對毒樹之果制度并沒有明確的規定,而學界對其的態度普遍是否定其效力。
6、“毒樹之果”規則是指通過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而獲取的其它證據予以排除的規則,它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存在一定差異。前文所談的非法口供排除規則和非法實物證據排除規則,作為一般的排除規則排除的都是“毒樹”本身,那么“毒樹”結出的果實是否有毒呢,這就是“毒樹之果”規則的內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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