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刑法有訴訟時效嗎
- 2、搜查刑事訴訟法是怎樣的
- 3、刑事訴訟法呈請搜查書是什么意思
- 4、公安,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的上下級關系異同
- 5、刑法中第134和135條第137和138條的司法解釋是什么?急用,謝謝各位提供...
刑法有訴訟時效嗎
1、法律分析:刑法刑事訴訟規則135條解釋的訴訟時效具體為: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刑事訴訟規則135條解釋的刑事訴訟規則135條解釋,經過五年不再追訴刑事訴訟規則135條解釋;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訴訟規則135條解釋,經過十年;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2、刑法訴訟時效期限是多久刑法訴訟時效期限如下:(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3、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沒有訴訟時效,但有追訴時效。如果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是五年;法定最高刑為五至十年的,追訴時效是十年;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訴時效是十五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是二十年。
4、刑事訴訟時效規定如下:法定最高刑罰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時效為五年;法律規定的最高刑罰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時效為十年;法律規定的最高刑罰為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時效為十五年;法定最高刑罰是20年以上的終身監禁或死刑,時效為二十年。
5、刑事訴訟時效的規定為: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不再追溯。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6、綜上所述,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的,訴訟時效為五年;法定最高刑五年以上不滿十年的,訴訟時效為十年;法定最高刑十年以上的,訴訟時效為十五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搜查刑事訴訟法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對此有下列規定:第136條,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第138條,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搜查是司法機關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罪犯,依法對被告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尋和檢查的強制方法。刑事訴訟法搜查與檢查對象不同,主體不同,程序要件不同,是否能強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搜查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5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搜查只能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進行,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對公民人身和住宅進行搜查。
刑事訴訟法呈請搜查書是什么意思
1、刑事呈請搜査報告書是承辦案件刑事訴訟規則135條解釋的單位為了搜集犯罪證據刑事訴訟規則135條解釋,査獲犯罪人刑事訴訟規則135條解釋,需要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其刑事訴訟規則135條解釋他證據的人的身 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査對刑事訴訟規則135條解釋,而依法制作的報請縣以 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的文書。它是填發《搜査證》的依據。
2、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呈請搜查報告書是指案件中偵查人員為了搜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需要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其他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依法制作的報請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的文書。
3、法律分析:搜查前,辦案部門制作《呈請搜查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呈請搜查報告書》內容包括:簡要案情,擬搜查的范圍,搜查的目的、法律依據等。
4、首部。寫明文書名稱,即“呈請對住地或人身進行搜查的報告書”。正文。包括以下內容:(1)報告導語包括正在偵查的案件名稱、搜查目的、搜查對象的簡要概述。然后用程式化語句“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2)被搜查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3)搜查的理由。
5、搜查是辦案機關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的一種偵查措施。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監察法規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監察機關都有搜查的權力,配合搜查是公民的義務。
6、第四十一條 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經批準被刑事拘留的人員,在審查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應當建立刑事拘留案卷。
公安,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的上下級關系異同
互相配合是基于三機關在工作目的和任務上的一致性。所謂互相配合是,指三機關在分工負責的基礎上,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依法辦理刑事案件。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上下級為領導關系,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為監督關系,公安局是為人民服務的執法機關。總而言之,“公檢法”即國家機關為公民執法的三大部門。
檢察院和法院在性質上有所不同: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公安局是行政機關,同時承擔部分刑事司法職能;法院則是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審判機關。 三者在刑事訴訟中的關系是:公安機關負責偵查,檢察院負責批捕、審查起訴和監督偵查活動,法院負責審判。三者之間必須依法分工合作,確保法律的準確執行。
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刑法中第134和135條第137和138條的司法解釋是什么?急用,謝謝各位提供...
司法解釋刑事訴訟規則135條解釋:“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刑事訴訟規則135條解釋,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刑事訴訟規則135條解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參見《刑法修正案(六)》。
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修改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1313131313139條規定的“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第115條:【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