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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的調解和和解是指什么
刑事和解是刑事自訴案件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刑事訴訟的刑事和解的區別,是自訴人向法院申請撤訴刑事訴訟的刑事和解的區別的一種是由。刑事調解是刑事自訴案件雙方當事人在法院主持的調解下刑事訴訟的刑事和解的區別,達成調解協議刑事訴訟的刑事和解的區別,并由法院制作調解書的活動。刑事調解時法院結案的一種方式。 刑事和解與刑事調解不是一回事。刑事和解和刑事調解只適用于刑事自訴案件。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刑事訴訟的刑事和解的區別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后,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調解是通過第三方,也就是中間人進行撮合以達成的和解。而和解是矛盾雙方單獨進行的。性質不同。調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和解則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參加的主體不同。調解有人民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和解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效力不同。
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對第二審自訴案件,必要時可以進行調解,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調解結案的,應當制作調解書,第一審判決、裁定視為自動撤銷;當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自訴,并撤銷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
輕罪重判等,應當不準許撤回上訴,并按照上訴程序進行審理。 第263條、對第二審自訴案件,必要時可以進行調解,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調解結案的,應當制作調解書,第一審判決、裁定視為自動撤銷;當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自訴,并撤銷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
刑事自訴案件,是指不經過公安或者檢察機關,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直接受理的輕微的刑事案件。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如果是公訴案件,即使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二家和解了,法院仍然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刑事調解和刑事和解的區別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的刑事和解的區別:性質不同。調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刑事訴訟的刑事和解的區別,和解則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參加的主體不同。調解有人民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和解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效力不同。
2、刑事和解與刑事調解區別如下刑事訴訟的刑事和解的區別:刑事和解和刑事調解只適用于刑事自訴案件。其中,所有的自訴案件都可以進行和解,而刑事調解只適用于除公訴轉自訴外的其刑事訴訟的刑事和解的區別他刑事自訴案件。刑事和解是刑事自訴案件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是自訴人向法院申請撤訴的一種是由。
3、刑事和解和刑事調解只適用于刑事自訴案件。其中,所有的自訴案件都可以進行和解,而刑事調解只適用于除公訴轉自訴外的其刑事訴訟的刑事和解的區別他刑事自訴案件。刑事和解是刑事自訴案件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是自訴人向法院申請撤訴的一種是由。
4、處理主體不同:刑事和解是刑事自訴案件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和解協議,自訴人可向法院申請撤訴。而刑事調解則是在法院主持下進行的,雙方當事人在法官的調解下達成協議,并由法院制作調解書。性質差異:刑事和解是基于雙方主動性的行為。
刑事和解和解概念
1、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刑事訴訟的刑事和解的區別,通過調停人或其刑事訴訟的刑事和解的區別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后,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2、【法律分析】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后,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3、刑事案件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和解的,但和解的適用范圍和程序需遵循相關法律規定。
4、刑事和解,是指在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諒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被害人就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損失及賠償與被告人進行溝通與磋商,進而達成協議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5、所謂刑事和解,又稱加害人與被害人的和解,是指在犯罪行為發生后,經由調停人的幫助,促使加害人與被害人直接商談,協商解決刑事糾紛或沖突的一種刑事司法制度。刑事和解的適用范圍。
6、刑事調解是刑事自訴案件雙方當事人在法院主持的調解下,達成調解協議,并由法院制作調解書的活動。刑事調解時法院結案的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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