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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產生和修改的原因及背景
我個人認為,訴訟法的修改是首選的方案,訴訟法是關于訴訟程序、訴訟步驟的基本法律,其中更多地強調糾紛的程序化解決,與劇烈的司法體制、人財物等國家財政體制變革不同,通過修改三大訴訟法可以逐漸、安全地推動我國司法改革的進程。這也是為什么刑事訴訟法等三大訴訟法要進行再修改的第一個背景與動因。
修改刑事訴訟法的制定宗旨。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條對刑事訴訟法制定宗旨的規定是:“為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部分,詳細闡述了制定或修訂特定法律條款的背景、目的和預期效果。這有助于公眾理解法律制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增強法律實施的社會基礎。此外,書中還詳細介紹了與刑事訴訟法相關的規定,如證據規則、辯護制度、審判程序等,這些內容對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
陳衛東編著的《2012刑事訴訟法修改條文理解與適用》一書,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應運而生。該書深入解析了新刑事訴訟法中的重要條文,不僅詳細解讀了法律條文的內涵,還著重探討了如何將這些修改應用到實際司法操作中,以推動制度的創新和改革實踐。
郎勝主編的書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與適用》以獨特的“修改提示、背景解讀、理解與適用”結構,深入解析了這部法律。在“修改提示”章節,作者詳細梳理了自1979年成立以來刑事訴訟法的變遷歷程,特別是本次修正的關鍵點,提供了一條清晰的修改脈絡線索。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能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金
根據法律規定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不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但是在公安階段檢察院階段法院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屬,如果想讓被害人出諒解書,愿意與被害人調解和解,那么這個時候被害人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簡單點兒說就是私了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但是公了不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律師解能。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金得不到刑事法庭的支持,犯罪做法導致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法花費,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導致被害人喪命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花費。
刑事案件沒有精神損害賠償。【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38條規定: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將在哪些方面做重點修改?
修改刑事訴訟法的制定宗旨。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條對刑事訴訟法制定宗旨的規定是:“為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刑事訴訟理論界,懲罰犯罪刑事訴訟理論界,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刑事訴訟法修改有以下亮點:“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受嚴限。現行刑訴法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規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刑事訴訟理論界他的所在單位。
增加的條文,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夠自愿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實和罪行,并對處罰無異議,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從寬對待處理。修改的條文,檢察院在進行案件審理訴訟過程中,如果司法機構相關人員濫用職權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違反法律規定,那么將由檢察院進行立案調查。
修正案草案在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程序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和修改,旨在提高刑事訴訟的公正性和效率。通過修改決定草案的審議和修改,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在法律適用和執行方面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和規范。
刑事訴訟法修改了二十三處,具體內容主要有: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的應為應不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的處理;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時的程序規則;補充了不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等,具體參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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