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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司法局收費標準
- 2、河南省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是什么?
- 3、河南省律師收費標準
- 4、河南省民事訴訟費收費標準
- 5、河南省的律師收費標準
司法局收費標準
法律主觀:
浙價服2015203號。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司法廳關于改進。通知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市、縣(市、區)物價局、司法局:為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促進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發展改革價格〔2014〕2755號)和《浙江省定價目錄》(2015版),現就完善我省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是大幅縮小實行 *** 指導價管理的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范圍。律師事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機構提供的下列法律服務項目實行 *** 指導價管理:(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代理人、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代理人;(三)擔任公民請求國家賠償的代理人。以上其他法律服務收費全部放開,實行市場調節。二、律師事務所依法實施 *** 指導價管理律師服務的收費標準,按照《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司法廳關于制定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浙江價服〔2011〕212號)執行。三、基層法律服務機構依法開展 *** 指導價管理法律服務,收費標準為:(一)代理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案件:1500-8000元/件。(二)代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案件,按照訴訟標的金額,按照以下比例分段收費: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4、8-6、4%,最低收費1500元;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含50萬元):4-4、8%;5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3、2-4%;100萬元至500萬元(含500萬元):2、4-3、2%;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1、6-2、4%;1000萬元以上:0.8-1、6%。擔任二審代理,異地辦案差旅費、訴訟費、仲裁費。司法鑒定費等。,按照律師服務費的規定執行。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5日起實施。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司法廳。2015年10月8日。浙江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第一,代理刑事案件。調查階段:1500-8000元/件。審查起訴階段:每件1500-1萬元。初審階段:2500-25000元/件。代理刑事自訴案件或者擔任被害人代理人的,可以按照上述標準減免費用。代理民事訴訟案件;(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每件2500-1萬元。(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按照訴訟標的金額,按照下列比例累計收費: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6-8%,收費不足2500元的,可以收取2500元。10萬到50萬(含50萬):5-6%。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4-5%。100萬元至500萬元(含500萬元):3-4%。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2-3%。超過1000萬元:1-2%。代理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每件2500-1萬元。(二)涉及財產關系的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按照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的標準收費。
法律客觀:
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第八條涉及財產案件的司法鑒定收費,根據訴訟標的和鑒定標的兩者中的較小值,按照標的額比例分段累計收取。具體比例如下:(一)不超過10萬元的,按照本辦法附件中所列收費標準執行;(二)超過1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三)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四)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五)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六)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七)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對于標的額較大的,可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司法鑒定收費金額上限。本條第一款所稱涉及財產案件的司法鑒定收費,只適用于司法鑒定中物證類的文書鑒定和痕跡鑒定中的手印鑒定,不適用于其他鑒定。
河南省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是什么?
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 二__九年九月一日 第二條司法鑒定收費是指司法鑒定機構依法接受委托,在 訴訟 活動中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由司法鑒定機構向委托人收取服務費用的行為。 第三條 司法鑒定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平等有償和委托人付費的原則。 第四條 司法鑒定收費標準,應當按照有利于司法鑒定事業可持續發展和兼顧社會承受能力的原則制定。 第五條 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司法鑒定收費實行 *** 指導價或 *** 定價管理。 第六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以及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司法鑒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基準價(《司法鑒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基準價(試行)》附后)。 第七條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參照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司法鑒定收費標準 基準價制定具體收費標準,或者在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司法鑒定收費標準基準價的基礎上制定浮動幅度。 在《司法鑒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基準價(試行)》以外,新增的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司法鑒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新增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情況,適時制定全國統一的司法鑒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基準價。 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以外的司法鑒定收費,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價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權限。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涉及財產案件的司法鑒定收費,根據訴訟標的和鑒定標的兩者中的較小值,按照標的額比例分段累計收取。具體比例如下: (一)不超過10萬元的,按照本辦法附件中所列收費標準執行; (二)超過1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對于標的額較大的,可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 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司法鑒定收費金額上限。 本條第一款所稱涉及財產案件的司法鑒定收費,只適用于司法鑒定中物證類的文書鑒定和痕跡鑒定中的手印鑒定,不適用于其他鑒定。 第九條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鑒定服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并載明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結算方式、爭議解決辦法等條款。 第十條 司法鑒定機構需要預收或者墊支費用的,應當事前與委托人協商一致,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機構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鑒定服務過程中,單方邀請專家參與鑒定或者出具咨詢意見的,其費用由司法鑒定機構承擔,但經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條 司法鑒定機構在為委托人提供司法鑒定服務過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給 司法鑒定人 的異地鑒定差旅費,不屬于司法鑒定收費范圍,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證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補貼,不屬于司法鑒定收費范圍,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后交付司法鑒定機構。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費用 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關費用由司法鑒定機構統一收取。司法鑒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 在訴訟活動中,當事人申請并經人民法院批準直接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所需鑒定費用應當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司法鑒定機構,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第十六條 司法鑒定機構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鑒定費用,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司法鑒定機構向委托人結算代其支付的相關費用時,應當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費用清單及合法票據。不能提供合法票據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第十七條 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受援人,憑法律援助機構提供的有效證明,申請司法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減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鑒定費用。 對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但確有困難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酌情減收或者免收相關的司法鑒定費用。 第十八條 司法鑒定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司法鑒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司法鑒定收費的監督檢查,對司法鑒定收費違法行為,按照《價格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 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二十條 任何公民和組織發現司法鑒定機構有不執行 *** 指導價、 *** 定價或者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可以向司法鑒定機構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舉報、投訴。 第二十一條 因司法鑒定收費發生爭議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律師收費標準
河南省律師收費需要結合當地經濟以及訴訟所涉金額,具體收費標準也與難易程度有關,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一般要看訴訟標的是多少,案件難度及工作量決定的,按訴訟標的的比例收取。律師費實行 *** 指導價,有相關省級規定的律師服務費收費標準。
[img]河南省民事訴訟費收費標準
河南省民事案件分類計費標準費 爭議標的分類收費標準費率 10萬元以內部分(含10萬元) 3%以內 10-50萬元(含50萬元) 2.5%以內 50-100萬元(含100萬元) 2%以內 100-500萬元(含500萬元) 1.5%以內 500-1000萬元(含1000萬元) 1%以內 1000-5000萬元(含5000萬元)0.75%以內 5000萬元以上部分0.5%以內 來電免費咨詢,減半收費
河南省的律師收費標準
河南省律師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2004) 關于規范我省律師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 各省轄市發展改革委(計委)、物價局、司法局: 為進一步促進我省律師行業的發展,規范律師服務收費行為,保障律師事務所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原國家計委、司法部《關于印發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費[1997]286號)和《關于暫由各地制定律師服務收費臨時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0]392號)的規定和要求,根據我省律師服務收費試行情況,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我省律師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師服務收費屬中介服務收費,各律師事務所、律師在履行服務時應嚴格按照國家計委、司法部《關于印發〈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費[1997]286號)規定的內容、收費辦法及行為規范進行執業和收費。 二、訴訟、仲裁案件律師服務收費實行計件收費,非訴訟案件由雙方簽定協議,協商收費。對條件成熟的律師事務所實行律師服務計時收費試點。計時收費辦法、計時收費試點單位由河南省律師協會確定,報省發展改革委、司法廳核準。 三、律師事務所收取律師服務費前需向價格主管部門申請或變更《收費許可證》。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接待處或收費地點的醒目位置公布律師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向委托人明示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和收費標準的計算方法以及其他與收費相關的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律師服務收費公布的內容和方式按照省價格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二OO四年八月一日起執行。如國家有新的規定,按國家規定執行。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河南省律師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 河南省律師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 一、解答法律資詢 1、不涉及財產關系每件不超過100元; 2、涉及一般財產關系每件不超過200元; 3、涉及商業財產關系的協商收費。 二、代寫法律文書 代寫訴訟文書以及制作其他法律事務文書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收費。 三、 辦理刑事案件 1、偵查階段每件不超過2000元; 2、起訴階段每件不超過3000元; 3、一審案件每件不超過4000元; 4、擔任 刑事自訴案件 的原告人或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參加訴訟的,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不超過5000元。涉及財產關系的按民事案件標準收費; 5、擔任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 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的標準酌減收費。 6、未辦一審而辦二審的,二審案件收費標準1000——5000元; 7、曾辦一審又辦二審的案件,二審案件收費標準可以按一審標準酌減收費。 四、代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不超過3000元; 案情復雜或影響重大的行政案件,經與當事人協商,可以在以上標準基礎上適當上浮,但上浮浮幅度不得超過100%。 2、涉及財產關系的按民事案件收費標準收費。 五、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擔任法律顧問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收費 六、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每件收費1000——3000元; 2、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依照爭議標的,在規定的比例幅度內分段收費。爭議標的在10000元以內的,每次收費1000元;爭議標的在10000元以上的,收費標準計費率見《河南省民事案件分類計費標準費率表》。 河南省民事案件分類計費標準費率表 爭議標的分類收費標準費率 1--10萬元以內部分(含10萬元) 3%以內 10--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 2.5%以內 50--1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 2%以內 100--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 1.5%以內 500--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 1%以內 1000--5000萬元部分(含5000萬元)0.75%以內 5000萬元以上部分0.5%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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