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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被告和原告的稱謂在刑事訴訟中是一樣的嗎?
被告人是指被訴稱侵犯了原告民事權益,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是“原告人”的對稱。被告是民事訴訟中的一方當事人。
對于刑事案件,在刑事偵查階段和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涉嫌犯罪的人稱為犯罪嫌疑人的;在檢察院向法院起訴時,用在法院審理階段,涉嫌犯罪的人就稱為被告人;在判決生效后,就可稱為罪犯或犯罪分子。所以,在檢察院的起訴書、及法院的法律文書中,都是將被提起公訴的當事人列為“被告人”的。
被告和被告人有什么區別 使用的案件不同。被告人,根據我國程序法的相關規定,在刑事案件訴訟中,被公訴機關指控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稱作“被告人”。但在民事、行政案件訴訟中的被指控的當事人稱作“被告”,提出指控的一方則稱為“原告”,也就是說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有“被告人”的稱謂。
自訴人承擔控訴職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對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的兩種稱謂。公訴案件中,受刑事追訴的人在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以前,稱為犯罪嫌疑人;在檢察機關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以后,則稱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包括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
原告是指提起訴訟的人,而被告是指被提起訴訟的人。原告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人,被告是被認為侵害了原告合法權益的人。原告是主動提起訴訟而引起訴訟程序發生的人,被告是經人民法院依法傳喚而應訴的人。
首先,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那么在刑事訴訟所中,當事雙方的稱謂可以分為:原告,又叫受害人。被告,又叫犯罪嫌疑人。 其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指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關于調整民事訴訟活動,確定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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