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山東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和費用限額標準(2013年修訂)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山東省工傷輔助器具項目與費用限額標準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 1、2019年青島工傷賠償標準,青島工傷鑒定標準及保險條例(修訂版)
- 2、嘉興市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和費用限額標準
- 3、山東省工傷八級傷殘賠償標準
- 4、山東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 和費用限額標準
- 5、工傷四級假肢幾年需更換,費用是廠里付嗎?
- 6、五級工傷能賠多少萬
2019年青島工傷賠償標準,青島工傷鑒定標準及保險條例(修訂版)
青島市工傷賠償標準,青島市工傷鑒定標準及保險條例(修訂版)
青島市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參考2013年上年度即2012年勞動保險數據,計算的賠償數額即為2013年工傷賠償標準。
主要參考法律、法規、規章
法律:《社會保險法》;
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
規章:各省、直轄市實施工傷保險辦法;各省農民工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或通知等。
具體賠償項目、標準
(一)青島市 工傷保險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 青島市 工傷保險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 *** 規定。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 青島市 工傷保險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 *** 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四) 青島市 工傷保險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 青島市 工傷保險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六) 青島市 工傷保險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七) 青島市 工傷保險護理費
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八) 青島市 工傷保險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九) 青島市 工傷保險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十) 青島市 工傷保險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分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十一) 青島市 工傷保險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 青島市 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恤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 青島市 工傷保險供養親屬范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4、 青島市 工傷保險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四)工亡職工子女 *** 周歲的;(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 *** 周歲的;(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 *** 周歲的。
5、 青島市 工傷保險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6、 青島市 工傷保險確定是否符合被供養資格時間
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7、 青島市 工傷保險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準: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8844元。)28844元*20倍=576880元。
(2)、要求: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附: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十二)、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工傷職工 *** 特別推薦:熟讀《工傷認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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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費:醫療費實報實銷,包括住院期間、康復訓練期間、工傷復發期間的醫療費用。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1、住院伙食補助費=地方規定標準(元)×住院天數;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費、食宿費;交通費根據地方標準規定;食宿費=地方規定標準(元)×人數×天。(三)輔助器具費用:1、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2、輔助器具費用參照地方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項目及費用限額標準;(四)停工留薪期工資:1、停工留薪期內工資=職工原來的工資福利待遇。2、停工留薪期時間長短的確定,參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或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其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五)停工留薪期護理費: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護理費標準參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或各省、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八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11個月本人工資。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山東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 和費用限額標準
工傷職工安裝假牙不僅有程序規定,而且有價格和地點規定。
工傷職工是否可以安裝假牙,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按照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工傷輔助器具目錄和費用標準》確定。配置標準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工傷輔助器具目錄和費用標準》確定。
工傷職工安裝假牙的具體程序是:工傷職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核準并確定假牙類型——工傷職工持核準結論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配置費用核付通知單——工傷職工持單選擇協議機構配置——完成配置后工傷職工簽字確認配置服務記錄。
工傷職工安裝假牙的費用由協議機構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用人單位沒有參保額,安裝假牙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長、民政部部長、國家衛生計生委主任
《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
第四條設區的市級(含直轄市的市轄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以下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的確認工作。
第七條工傷職工認為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可以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輔助器具配置確認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或者其他確認工傷的文件;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工傷職工本人因身體等原因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代為申請。
第十條專家組根據工傷職工傷情,依據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有關規定,提出是否予以配置的確認意見。專家意見不一致時,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專家組的意見。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確認意見作出配置輔助器具確認結論。其中,確認予以配置的,應當載明確認配置的理由、依據和輔助器具名稱等信息;確認不予配置的,應當說明不予配置的理由。
第十二條工傷職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確認結論后,及時向經辦機構進行登記,經辦機構向工傷職工出具配置費用核付通知單,并告知下列事項:
(一)工傷職工應當到協議機構進行配置;
(二)確認配置的輔助器具最高支付限額和最低使用年限;
(三)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超目錄或者超出限額部分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條工傷職工可以持配置費用核付通知單,選擇協議機構配置輔助器具。
協議機構應當根據與經辦機構簽訂的服務協議,為工傷職工提供配置服務,并如實記錄工傷職工信息、配置器具產品信息、最高支付限額、最低使用年限以及實際配置費用等配置服務事項。
前款規定的配置服務記錄經工傷職工簽字后,分別由工傷職工和協議機構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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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四級假肢幾年需更換,費用是廠里付嗎?
工傷四級假肢更換時間按所在省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和費用限額標準》規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確定。
工傷職工更換假肢符合標準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民政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協議機構或者工傷職工與經辦機構結算配置費用時,應當出具配置服務記錄。經辦機構核查后,應當按照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有關規定及時支付費用。
第十五條 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包括安裝、維修、訓練等費用,按照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經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的協議機構配置輔助器具發生的交通、食宿費用,可以按照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六條 輔助器具達到規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傷職工可以按照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規定申請更換。
工傷職工因傷情發生變化,需要更換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輔助器具的,經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重新提出確認申請并經確認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配置費用。
五級工傷能賠多少萬
工傷5級傷殘賠償標準是多少
2019-04-18來源 : 法律快車15,312次播放10
主講律師:
?吳勇波律師
服務地區:廣州-越秀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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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車特邀嘉賓律師,吳勇波。
工傷5級傷殘賠償標準如下: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各省級人民 *** 規定,例如廣東省五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
4、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各省級人民 *** 規定,例如廣東省五級傷殘為50個月的本人工資;
5、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最長不超過24個月。
6、其他賠償項目有: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如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產生的,由統籌地區人民 *** 規定。康復治療費,生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關于山東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和費用限額標準(2013年修訂)和山東省工傷輔助器具項目與費用限額標準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