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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刑事案件證據有哪些
一般情況下刑事案件證據: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的證據種類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這些證據在刑事案件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用于證明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了刑事案件證據的八個種類,分別是:(一)物證,是指以其物質屬性、外部特征、存在狀況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二)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
【法律分析】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物證:這類證據是通過物品的外部特征、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例如,犯罪工具、犯罪現場遺留物品、贓物、血跡、精斑、腳印等都屬于物證。 書證:書證是指那些以文字、符號、圖案等記載的內容來表達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行為的書面材料。
刑事案件中需要查明的主要事實是什么
1、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實包括:①犯罪行為是否存在;②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節等。
2、法院應當查明的事實包括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收集證據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全部事實。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3、辦理刑事案件中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實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犯罪行為是否存在;實施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節;行為是否為犯罪嫌疑人實施動機、目的等。
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哪些可以作為刑事案件證據
1、只要與本案有關、能夠證明犯罪的證據材料,都可以作為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了刑事案件證據的八個種類,分別是:(一)物證,是指以其物質屬性、外部特征、存在狀況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二)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
3、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4、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5、物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有下列八種:(1)物證;書證: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等證明案件情況的實物或痕跡。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情況的書面材料或者其他物質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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