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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的上訴和抗訴有什么區別
1、主體不同,刑事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獨立、完整的上訴權,被害人沒有上訴權,但有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權利;理由不同。上訴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就可以上訴。抗訴必須是人民檢察院認為原裁判確有錯誤;提起方式不同。上訴的方式,既可以采用書狀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
2、法律分析:上訴和抗訴的主體不同。上訴不需要任何理由;抗訴必須是人民檢察院認為原裁判確有錯誤。上訴的方式,既可以采用書狀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抗訴應當提交抗訴書。提出上訴既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等等。
3、法律分析:主體不同。理由不同。提起方式不同。上訴、抗訴的途徑不同。刑事案件上訴不加刑,就是上訴不會加重處罰,但是檢察機關抗訴不受此原則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4、主體不同:上訴是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以及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抗訴是與原審人民法院同級的人民檢察院。理由不同:對上訴權,無須任何理由;抗訴則需要法定理由。
5、法律分析:上訴和抗訴的區別如下:主體上:有權上訴的主體包括:刑事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過被告人同意有權提起上訴的;被害人沒有上訴權,但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刑事抗訴與民事抗訴的區別有哪些?
刑事抗訴與民事抗訴的區別有:訴訟程序不同,一個是刑事訴訟程序,一個是民事訴訟程序;訴訟范圍不同;后果不同;參與階段不同;抗訴的對象不同;抗訴的權限不同;接受抗訴的審判機關不同;抗訴的期限不同;抗訴的效力不同等區別。
民事抗訴和刑事抗訴的區別是:一是實質要求不同,只有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檢察機關才應當提出抗訴;二是形式要求不同,除最高檢察院可以對最高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外,只有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
首先,訴訟程序的差異。刑事抗訴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是對已經生效的刑事裁判進行的監督和糾正;而民事抗訴則是在民事訴訟程序結束后,針對已生效的民事裁判提出異議,要求法院重新審理。其次,訴訟范圍的不同。
二者的區別:從訴訟主體來看,刑事訴訟是“官告民”,但也有例外,刑法體系中的自訴案件,原告也是公民或法人;民事案件的訴訟主體的地位則是平等的。
民事抗訴與刑事抗訴不同,民事案件抗訴形成再審,是鑒于法律授權檢察機關,有事后監督的職能,因而可理解檢察機關應以原裁判違反法律、 法規 強制性的規定,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為限,不得為一方當事人利益與另一方當事人形成對立,以“公權”干預“私法”。
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抗訴有區別嗎?兩種抗訴主要有以下區別:抗訴的對象不同。二審抗訴的對象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而再審抗訴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抗訴的權限不同。
刑事訴訟中的抗訴與民事訴訟中的抗訴有哪些區別?
二者的區別:從訴訟主體來看,刑事訴訟是“官告民”,但也有例外,刑法體系中的自訴案件,原告也是公民或法人;民事案件的訴訟主體的地位則是平等的。
首先,程序方面,刑事抗訴發生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而民事抗訴則屬于民事訴訟范疇。刑事抗訴關注的焦點在于判決是否準確、合法,以及量刑是否恰當,而民事抗訴則側重于審查判決是否正確分配了雙方的民事權利與義務關系。
首先,訴訟程序的差異。刑事抗訴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是對已經生效的刑事裁判進行的監督和糾正;而民事抗訴則是在民事訴訟程序結束后,針對已生效的民事裁判提出異議,要求法院重新審理。其次,訴訟范圍的不同。
民事抗訴和刑事抗訴的區別是:一是實質要求不同,只有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檢察機關才應當提出抗訴;二是形式要求不同,除最高檢察院可以對最高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外,只有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
法律上的刑事抗訴書有幾種
刑事抗訴書可分為刑事訴訟中的抗訴書、民事訴訟中的抗訴書和行政訴訟中的抗訴書。其中刑事訴訟中的抗訴又分為二審程序抗訴書和審判監督程序抗訴書,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只有審判監督程序抗訴書。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只有出現法定情況,人民檢察院才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能提出抗訴。
其中刑事訴訟中的抗訴又分為二審程序抗訴書和審判監督程序抗訴書,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只有審判監督程序抗訴書。
刑事抗訴的兩種形式包括第二程序抗訴及審判監督抗訴等,在法院對刑事案件做出一審判決后,如果檢察院發現存在適用法律及量刑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法院抗訴,要求啟動二審程序,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通過抗訴,檢察院可以確保案件得到公平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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