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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需要變更,追加起訴,控辯雙方可以建議延期審理嗎?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8條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3.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2、根據刑事訴訟中出現的不同情況,公訴方可以提出 延期審理 、變更起訴、追加起訴和撤回起訴的不同請求。前三種請求得到人民法院準許后,均不影響 訴訟 程序的繼續進行。
3、應該是要求法庭延期審理。大家可以仔細看一看刑事訴訟法和相關規則,規定只有“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人認為需要變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訴的,應當要求休庭”。其他情況的如需要補充偵查等一些事項,是應該建議或要求法庭延期審理的。當然,我說的是比較另外的,一般情況下不是這么嚴格。
4、法律分析:職權主義模式的特征是法官推進訴訟進程;法官主動依照職權調查取證;采取不變更原則,案件一旦起訴到法院,控方不能撤回。
5、而目前《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管轄權異議何時提出卻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
6、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不能就有關犯罪事實向被告人發問。 (3) 戊作為證人不能旁聽案件的審理。 (4) 戊作為控方證人,控辯雙方向其發問的順序錯誤,應當先由要求傳喚的一方進行發問。 (5) 公訴人在庭審中發現有漏罪的只能追加起訴,不能撤回起訴。
刑事案件開庭后,檢察院還能追加起訴嗎
1、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1.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后,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
2、發現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補充移送起訴或者補充偵查;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補充起訴。
3、如果在法院判決前檢察院發現了起訴案件中有遺漏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發現了有遺漏的罪名時是可以追加起訴決定的,那么在追加起訴程序時也是需要在法院進行判決前才可以的,同時在撤銷或者追加起訴后也是需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在規定的期限內重新進行偵查工作。
4、人民檢察院在法院審理階段發現新罪行的話追加起訴的這種行為當然是合法的,而且,發現新罪行之后除了追加起訴沒有什么其他的辦法,因為人民檢察院對新罪行不能視而不見??稍谧芳悠鹪V之前是人民檢察院將申請人民法院延期審理,因為要把新罪行調查清楚。
追加為被告人有什么后果
如果理由不充分不合理,會予以駁回申請。所以,立案后想追加被告需要由正當的理由。否則,其申請會被駁回。
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被告申請追加被告的情形,從民事基本原理來看,被告申請追加被告違背了民事訴訟當事人自由處分原則或者說不告不理的基本原理。
被告申請追加被告,人民法院處理結果如下: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時,應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
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是否必要的共同訴訟。我國規定共同所有、共同繼承、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合伙制度等,決定民事訴訟可能產生必要的共同訴訟。必須是必要的共同訴訟遺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沒有權利再行追加被告。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如與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也只能列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
被告申請追加被告,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同時法院會發告知傳票給追加的被告。如果說法院告知傳票未送達被追加的被告,被告可以提出申請,要求改期審理,然后追加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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