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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由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罰的決定書。該決定書是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重要依據,也是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的一種強制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后的15日內將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如果行政機關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送達決定書,那么當事人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要求行政機關重新作出決定書。
如果行政機關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能作出決定書,要求上級行政機關責令下級行政機關作出決定書。
如果行政機關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能送達決定書,那么當事人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要求行政機關重新送達決定書。如果行政機關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重新送達決定書,要求上級行政機關責令下級行政機關重新送達決定書。
如果行政機關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能作出決定書并且未能重新作出決定書,要求上級行政機關責令行政機關作出決定書。
總之,如果行政處罰決定書逾期,當事人可以向行政機關或上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要求行政機關作出或重新作出決定書,或重新送達決定書。
當事人可以向行政機關或上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要求行政機關作出或重新作出決定書,或重新送達決定書。希望本文的信息能夠幫助您更好地理解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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