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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數罪并罰量刑如何操作
人民法院對數罪進行并罰的時候,要依據每個罪處的 刑罰 而定,除了無期徒刑和 死刑 以外的刑罰才能 數罪并罰 。數罪中有判處 有期徒刑 和 拘役 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 管制 ,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img]數罪并罰怎么量刑
數罪并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條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如何對犯有數罪的人適用刑罰
一、如何對犯有數罪的人適用 刑罰 ? 一人犯有數罪,即一人犯有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罪的,一般對其采用 數罪并罰 的方法判處刑罰。根據《 刑法 》第69條的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 死刑 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 管制 最高不能超過三年, 拘役 最高不能超過一年, 有期徒刑 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根據刑法第69、70、71條的規定,使用數罪并罰有三種情況: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并且數罪均已被發現時,根據刑法第69條的規定的數罪并罰的原則予以并罰,根據刑法理論的通說,對于同種數罪一般不并罰,而以一罪論處;但如果以一罪論處違反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則宜實行并罰。這種情況是最常見的,也最容易解決。 2、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的并罰。 刑法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這種方法在刑法理論上稱先并后減。 實踐中還存在刑滿釋放后再犯罪并發現漏罪的情況。在處理被告人刑滿釋放后又犯罪的案件時,發現在前罪判決宣告以前,或者在前罪判處的刑法執行期間,還犯有其他罪行,未經過處理,并且沒有超過 追訴時效 的,如果漏罪與新罪屬于不同種數罪,就應對漏罪與刑滿后又犯罪的新罪分別定罪量刑,并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如果漏罪與新罪屬于同種數罪,則原則上以一罪論處,不實行并罰。 3、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罰。 刑法第71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法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這種方法在刑法理論上稱為先減后并。 二、數罪并罰原則是什么? 數罪并罰原則,是指對一人犯數罪合并處罰所依據的原則。各國刑法所采取的原則主要有吸收原則、并科原則、限制加重原則與混合原則。吸收原則的內容是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后選擇最重的一種刑罰作為執行的刑罰,其余較輕的刑罰都被最重的刑罰吸收。并科原則也即相加原則,其內容是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后,然后將各罪所處的刑罰相加在一起全部執行。限制加重原則的內容是,以數罪中的最高刑罰為基礎,再加重一定的刑罰作為執行的刑罰,或者在數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 1、對于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則。 (1)數罪中判處幾個死刑或者最重刑為死刑時,只執行一個死刑,不執行其他主刑。 (2)數罪中判處幾個無期徒刑或者最重刑為無期徒刑時,只執行一個無期徒刑,不執行其他主刑。在這種情況下,不能將兩個以上的無期徒刑決定合并 執行死刑 。從形式上說,兩個以上無期徒刑即使相加,也還是無期徒刑。從實質上說,無期徒刑與死刑是性質截然不同的兩個刑種;刑法對死刑的適用是嚴格控制的,將兩個以上的無期徒刑合并為死刑,就擴大了死刑的適用范圍;而且既然被告人所犯各罪都只應判處無期徒刑,就說明還有改造的可能性,不能決定合并執行死刑。 2、對于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則。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都有期限,本身可以合并,但如果采取相加原則,就顯得過嚴,而且不符合實際;如果采取吸收原則,就顯得過寬,不利于預防犯罪。于是,我國刑 法規 定了限制加重原則。 其實,數罪并罰也是比較常見的一種刑罰手段了。但是在刑法當中,對于數罪并罰的最高執行期肯定也是有約束的。同時,在數罪并罰當中可能還會存在著附加刑,數罪并罰當中的附加刑仍然要按照實際情況執行的。如果所犯的這些罪行全部都適用于有期徒刑以上的,數罪并罰的最高執行期一般也不會超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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